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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房公委〔2025〕4号 龙岩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05

  • 发文字号: 龙房公委〔2025〕4号
  • 发文单位: 龙岩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 发文日期: 2025-04-09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 生效日期: 2025-04-09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缴存人:

为强化住房公积金管理,保障缴存职工真实住房消费需求,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再交易住房提取时限规定

缴存职工购买再交易住房,需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6个月后、18 个月内申请提取。若该套住房已办理住房贷款,职工家庭凭《借款合同》及贷款信息证明等材料申请提取,不受上述时间限制。

二、严格核实提取事由真实性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需加大对提取事由真实性的核实力度,全面审核购房消费行为及证明材料真实性。可向住建、民政、税务及人民银行等部门核实,必要时要求职工提供其他佐证材料。经核查,提取事由不真实的,不予提取,核查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长。

三、严惩违规提取缴存职工

缴存职工应依规办理提取业务。对于违规提取者,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其全额退还违规提取资金。受理时发现提交虚假材料的,没收材料,自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1年内,不受理其提取和贷款申请;已骗取资金且限期内全额退款的,自足额退款之日起3年内不受理提取和贷款申请;未全额退款的,自足额退款之日起5年内不受理提取和贷款申请。同时,违规提取情况将书面通报所在单位。

四、打击中介及个人违规行为

任何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不得伪造、提供虚假材料或构造虚假交易谋取不当利益。对涉嫌伪造及使用虚假材料的组织和个人及时向司法机关移交线索,依法严惩。


龙岩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5年4月9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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