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生育经办服务,提升群众满意度和幸福感,依据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关于优化吉林省生育业务经办服务的通知》精神,现就优化生育业务经办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内生育医疗费直接结算
参保人员在省内享受生育医疗待遇时,无需进行异地备案,持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在就医地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生育医疗费即可直接结算,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二、生育津贴发放至个人
取消原“生育津贴发放至单位”的限制,将生育津贴发放渠道由单位扩大至单位和个人。参保单位申报生育津贴待遇时,可以自主选择生育津贴发放到单位账户或个人银行账户。
吉林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2025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