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 管理部: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减轻住房公积金缴 存人家庭购买自住住房的还贷压力,经合作银行同意,决定在菏 泽市范围内开展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直转业务(以 下简称 “ 商转公” 直转业务) ,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 “商转公”直转业务介绍
“ 商转公”直转业务是指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向菏 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将尚未 结清的商业性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原商贷)转为住房公积金个人 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 , 通过办理不动产 “顺位抵押” 登记手续,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直接结清原商贷,借款人无须 自筹资金即完成原商贷转为公积金贷款的业务。
二 、 “商转公”直转业务委托银行及职责
“ 商转公”直转业务原商贷银行的市级分行应为与市公积金 中心签订了《菏泽市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直转业务 合作协议书》的银行。 “ 商转公”直转业务经办银行应为与中心 各管理部建立委托贷款业务合作关系的市级分行下属分支机构 (以下简称委托银行),委托银行包括县区支行或分行营业部。委 托银行应与原商贷银行为同一银行。 “ 商转公”直转业务委托银 行职责具体要求如下:
( 一 )原商贷银行是委托银行的 ,由原商贷银行办理 “ 商转 公” 直转业务。
( 二 )原商贷银行不是委托银行的,选择同行内委托银行办 理 “ 商转公”直转业务。委托银行负责与原商贷银行沟通协调具 体业务流程和细节,出具《菏泽市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 贷款直转业务银行意见书》(附件 1),后续协调办理 “顺位抵押” 登记、预存差额资金、结清原商贷、退还剩余预存资金、注销原 抵押登记、 出具《贷款结清撤押证明》 (附件 2)等全流程事项。
三 、 “商转公”直转业务办理条件
借款人办理 “ 商转公”直转业务,应符合《菏泽市商业性住 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贷款条 件 ,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所涉房屋产权明晰、无产权纠纷,未设定除原商贷外其 他抵押,未设立居住权,不存在诉讼立案或在途变更情况,无被法院查封或被其他行政手段限制等 , 可正常办理第二顺位抵押。
(二)征得原商贷银行和委托银行同意并取得《菏泽市商业性 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直转业务银行意见书》,借款人、原 商贷银行和委托银行均同意并愿意配合办理不动产 “顺位抵押” 登记、 结清原商贷和注销原抵押登记等相关业务。
( 三 )借款人同意根据银行核算结果超额预存,预存资金包 括商贷余额本息与转贷额度差额部分及其它应付费用,待商贷结 清后再将剩余资金返还。
( 四 )市公积金中心其他政策规定的条件。
四 、 “商转公”直转业务办理流程
(一)借款人征得原商贷银行同意后,向委托银行提出 “ 商转 公”直转业务申请,并与委托银行共同签订《菏泽市商业性住房 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直转业务银行意见书》。
(二)携带以下材料到委托银行合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申请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1.《菏泽市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直转业务银行 意见书》 (委托银行出具);
2.原商贷借款合同;
3.原商贷所购住房的不动产权证; 4.其他公积金贷款政策要求的资料。
(三)办理 “顺位抵押”登记。委托银行指导协调借款人和原 商贷银行到房屋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 “顺位抵押”登记业务。
(四)借款人预存资金。借款人需将原商贷余额本息与转贷额 度的差额部分及其他应付费用,通过自筹资金预存入委托银行指 定的账户或个人账户。
(五)发放公积金贷款。 “顺位抵押” 办妥、 预存资金完备, 经委托银行确认具备办理结清手续条件的,市公积金中心审核通 过后放款至委托银行指定的账户。
(六)结清原商贷并注销原抵押登记。委托银行在住房公积金 贷款资金发放后 1 个工作日 内结清原商贷(原则上要求放款当日 结清原商贷,如确因预存资金不足等原因导致无法在当日结清的, 出现商贷与公积金贷重复计息的情况由委托银行负责向借款人 解释说明),并于 10 个工作日 内注销原抵押登记,同时向市公积 金中心出具《贷款结清撤押证明》。
其他未尽事项,按照《菏泽市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 2025 年 4 月 11 日起施行。
附件:1.菏泽市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直转业务 银行意见书
2.贷款结清撤押证明
3.商转公合作银行经办网点及联系方式
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