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个人:
根据公积金业务需要,中心进一步完善《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个人贷款信用评价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将《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个人贷款信用评价规范》第二条第4项内容,“《个人信用报告》‘公开信息’中‘判决信息’显示借款人有诉讼案件,且‘案件状态’未显示为‘执行完毕’或‘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显示为‘否’的”,调整为“《个人信用报告》‘公开信息’中‘判决信息’显示借款人有诉讼案件,且‘案件状态’未显示为‘执行完毕’的”。
本通知自2025年4月11日起执行。
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5年4月10日
2021-03-24 阅读量: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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