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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住房公积金2024年年度报告

# 住房公积金#

阅读量:99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5-03-31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 生效日期: 2025-03-3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规定,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南京住房公积金2024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现有22名委员,2024年召开1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主要包括:审阅了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2023年全市住房公积金工作情况和2024年工作打算的报告;审议并投票表决了管委会成员调整建议,2023年住房公积金计划执行情况和2024年住房公积金计划安排建议,2023年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建议,南京住房公积金2023年年度报告,实施相关住房公积金政策建议,宁波银行南京分行申请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南京分行申请承办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江苏省监狱管理局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资金,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申请使用铁路分中心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资金等事项。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系南京市政府直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提取、使用和核算。目前,共设10个内设处室,直接管理8个分中心。此外,省级机关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江苏省监狱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尚未属地移交南京管理。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共有从业人员252人,其中,在编148人,非在编104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2024年,新开户单位17068家,净增单位5246家;新开户职工27.26万人;实缴单位103024家,实缴职工301.52万人,缴存额728.21亿元,分别同比增长5.37%、-0.66%、3.70%。2024年末,缴存总额6,465.06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2.69%;缴存余额2,044.98亿元,同比增长7.96%。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9家。

其中,南京中心本级实缴单位100917家,实缴职工277.10万人,缴存额612.22亿元;省级机关分中心实缴单位2094家,实缴职工23.27万人,缴存额110.23亿元;江苏省监狱管理局管理部实缴单位13家,实缴职工1.15万人,缴存额5.76亿元。

(二)提取:2024年,168.81万名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577.36亿元,同比增长1.61%;提取额占当年缴存额的79.28%,比上年减少1.63个百分点。2024年末,提取总额4,420.08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5.02%。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单缴存职工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50万元,双缴存职工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100万元。对符合多子女家庭等条件在我市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适当上浮最高贷款限额。

2024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3.59万笔220.69亿元,同比分别下降30.69%、27.22%。其中,南京中心本级发放个人住房贷款3.27万笔199.72亿元,省级机关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31万笔20.66亿元,江苏省监狱管理局管理部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0054万笔0.31亿元。

2024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203.87亿元。其中,南京中心本级181.88亿元,省级机关分中心21.03亿元,江苏省监狱管理局管理部0.96亿元。

2024年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97.19万笔3,647.46亿元,贷款余额1,805.62亿元,分别比上年末增加3.84%、6.44%、0.94%。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88.29%,比上年末减少6.15个百分点。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22家。

2.异地贷款:2024年,发放异地贷款372笔26,931万元。2024年末,发放异地贷款总额44,411.10万元,异地贷款余额34,519.11万元。

3.公转商贴息贷款:2024年未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当年贴息额7.04万元。2024年末,累计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28213笔1,172,199万元,累计贴息28,499.80万元。

4.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2024年,未发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四)购买国债:2024年未购买国债,国债余额为零。

(五)资金存储:2024年末,住房公积金存款279.79亿元。其中,活期0.07亿元,1年(含)以下定期89.55亿元,1年以上定期149.68亿元,其他(协议、协定、通知存款等)40.49亿元。

南京中心本级住房公积金存款额138.47亿元。其中,活期0.07亿元,1年以内定期(含)65.85亿元,1年以上定期43.40亿元,其他(协议、协定、通知存款等)29.15亿元。

省级机关分中心住房公积金存款额127.65亿元。其中,活期0.00亿元,1年以内定期(含)12亿元,1年以上定期104.58亿元,其他(协议、协定、通知存款等)11.07亿元。

江苏省监狱管理局管理部住房公积金存款额13.67亿元。其中,活期0.00亿元,1年以内定期(含)11.70亿元,1年以上定期1.70亿元,其他(协议、协定、通知存款等)0.27亿元。

(六)资金运用率:2024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项目贷款余额和购买国债余额的总和占缴存余额的88.29%,比上年末减少6.15个百分点。其中,南京中心本级资金运用率94.28%。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24年,业务收入610,869.00万元,同比增长4.10%。其中,南京中心本级528,630.49万元,省级机关分中心78,855.52万元,江苏省监狱管理局管理部3,382.99万元。存款利息49,171.48万元,委托贷款利息561,657.39万元,国债利息0.00万元,其他40.13万元。

(二)业务支出:2024年,业务支出340,390.31万元,同比增长4.77%。其中,南京中心本级289,294.98万元,省级机关分中心48,438.93万元,江苏省监狱管理局管理部2,656.40万元。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298,117.64万元,归集手续费18,990.65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22,194.44万元,其他1,087.58万元。

(三)增值收益:2024年,增值收益270,478.69万元,同比增长3.27%。其中,南京中心本级239,335.51万元,省级机关分中心30,416.59万元,江苏省监狱管理局管理部726.59万元。增值收益率1.37%。其中,南京中心本级增值收益率1.44%。

(四)增值收益分配:2024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143,536.56万元,提取管理费用28,891.38万元,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98,050.75万元。

2024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10,440.51万元。上缴财政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220,080.20万元。其中,南京中心本级上缴189,973.87万元,省级机关分中心上缴28,700.13万元,江苏省监狱管理局管理部上缴1,406.20万元。

2024年末,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1,148,474.17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135,701.04万元。其中,南京中心本级提取811,057.32万元,省级机关分中心提取308,380.38万元,江苏省监狱管理局管理部提取16,263.34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24年,管理费用支出11,357.07万元,同比减少11.10%。其中,人员经费8,087.34万元,公用经费720.54万元,专项经费2,549.19万元。南京中心本级管理费用支出9,762.42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7,249.60万元、633.81万元、1,879.01万元;省级机关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1,557.19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837.74万元、62.70万元、656.75万元;江苏省监狱管理局管理部管理费用支出37.46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0.00万元、24.03万元、13.43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个人住房贷款:2024年末,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3,157.45 万元,逾期率0.17‰。南京中心本级0.18‰,省级机关分中心0.12‰,江苏省监狱管理局管理部0‰。

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1,148,474.17万元,未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呆坏账。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13.83%,国有企业占13.79%,城镇集体企业占1.63%,外商投资企业占7.42%,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61.53%,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1.16%,灵活就业人员占0.51%,其他占0.13%;中、低收入占97.74%,高收入占2.26%。

新开户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5.82%,国有企业占8.71%,城镇集体企业占0.93%,外商投资企业占6.99%,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75.71%,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1.12%,灵活就业人员占0.63%,其他占0.09%;中、低收入占99.35%,高收入占0.65%。

(二)提取业务

提取金额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10.06%,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55.83%,租赁住房占12.93%,支持老旧小区改造占0.01%,离休和退休提取占16.3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0.26%,出境定居占0.06%,其他占4.53%。提取职工中,中、低收入占97.38%,高收入占2.62%。

(三)贷款业务

个人住房贷款:2024年,支持职工购建房355.81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17.31%。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预计未来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南京中心本级46,000万元,省级机关分中心1,449.16万元。

职工贷款笔数中,购房建筑面积90(含)平方米以下占42.39%,90-144(含)平方米占54.12%,144平方米以上占3.49%。购买新房占32.48%(其中购买保障性住房占14.85%),购买二手房占67.5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0%(其中支持老旧小区改造占0%),其他占0%。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70.76%,双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29.24%,三人及以上缴存职工共同申请贷款占0%。

贷款职工中,30岁(含)以下占46.07%,30岁-40岁(含)占40.95%,40岁-50岁(含)占11.31%,50岁以上占1.67%;购买首套住房申请贷款占91.06%,购买二套及以上申请贷款占8.94%;中、低收入占99.55%,高收入占0.45%。

(四)住房贡献率

2024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92.81%,比上年减少13.73个百分点。其中,南京中心本级住房贡献率95.88%。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机构调整情况、受委托办理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变更情况

1.2024年,华东石油局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移交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实行“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的“四统一”管理。

2.2024年,新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南京分行承办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新增宁波银行南京分行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二)租购并举支持新市民、青年人基本住房需求

全省首家推出“公积金按月直付房租”试点项目,并有序扩大签约企业范围,加大力度满足新市民、青年人等无房职工租房需求。截至2024年底,按月直付房租业务已覆盖全市37个租赁项目、2.3万余套房源。南京中心本级2024年共办理租房提取88.01万人,提取金额71.16亿元用于支付房租。

(三)用好政策“工具箱”助力市场止跌回稳

1.全省首批推出“法拍房”公积金贷款。支持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法拍房”,进一步降低“法拍房”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购房人资金压力,助力房产流通循环。共发放49笔、2,847万元。

2.创新推出南京都市圈公积金同城化政策。支持南京都市圈公积金“互认互贷”和“互认互提”,满足异地缴存职工在宁购房办理公积金贷款需求。共发放都市圈异地贷款344笔、2.54亿元。

3.出台存量住房“以旧换新”公积金配套政策。对于参与“以旧换新”的职工给予公积金贷款延续认定优惠,最大程度减轻职工换房过程中购房和还贷压力。共发放92笔、8,428万元。

4.调整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24年度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确定为职工个人2023年月平均工资,最高不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南京市2023年在岗月平均工资的3倍(39900元),最低不低于南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2490元),调整后的缴存基数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

(四)多举措提升为民服务水平

1.丰富完善公积金“跨省通办”。截至2024年底,已实现“跨省通办”平台全部13项服务事项,全年线上办理13.51万笔,线下办理3792笔,充分满足职工异地业务办理需求,做到“职工零跑腿、数据多跑路”。

2.大力推进长三角“一网通办”。缴存职工可通过线上签约、按月提取,自动偿还长三角地区异地购房的公积金贷款。截至2024年底,已实现长三角“一网通办”平台8项公积金高频服务事项办理,实现“服务职工零距离、服务办理零障碍、服务效率零延迟”。

3.聚力提升线下服务标准化水平。对分中心服务设施进行改造,实现大厅标识统一、区域划分清晰、服务配套一致。在银行公积金服务窗口上线服务评价系统,提高服务标准化水平。

4.全面加强线上服务智能化建设。搭建智能信息触达平台,拓宽信息发送渠道,优化信息发送模板,实现各服务渠道信息推送的统一管理。升级智能客服信息系统,更新智能语音导航,拓展知识库场景,大幅提高智能机器人的应答识别率和问题解决率。

5.全力打造多渠道服务场景。全年接听“12329”服务热线68.43万个,服务渠道实时互动交流45.40万条,在线留言回复1984条。办结“12345”政务热线工单8269件。“南京公积金”微信公众号访问69.70万次,“南京公积金”APP访问329.72万次。网上营业厅信息查询251.02万次,短信推送4783.03万条。线上缴存业务105.15万笔,线上提取业务122.16万笔。推动服务事项“网上办、掌上办、就近办、一次办”。

(五)信息系统建设推动“数智化”转型

1.数智化系统规划基本形成。全力推进数智化转型系统规划设计,完成以信创云为基础,以数据资源体系为基石,以数字化新技术综合应用为引擎的数智化综合服务管理平台系统架构总体规划。

2.“不见面业务”取得新成效。推出“一次性提取还商贷”“灵活就业者缴存”等业务线上办理模式,并在“我的南京”“南京公积金”同步上线,已累计办理一次性提取还商贷7440笔、5.82亿元。上线住建部“亮码可办”系统,实现公积金异地信息查询实时在线核验。顺利将我市公积金贷款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查询系统,完善个人“经济身份证”。

3.“高效办成一件事”迈出新步伐。全部完成国务院、江苏省“高效办成一件事”2024年度重点事项清单中涉及公积金事项,创新完成公民个人身份信息变更、南京市就业、南京市退休“一件事”,上线“一件事”服务事项8项,累计办理1.4万件。

4.数据治理成效显著。围绕全国数据质量提升工作部署,按照中心数据治理工作方案要求,组织开展存量数据摸底和治理,完成监管服务平台多项数据口径的梳理和优化,治理成效显著。

(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职工所获荣誉情况

南京中心被中共南京市委评为2023年度机关作风和行业作风建设先进集体;中心办公室被市政府办公厅评为2023年度全市政务信息工作突出贡献先进集体;中心归集贷款管理处被中共南京市委评为“推动高质量发展,争当示范引领”先进集体;中心信息管理处被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评为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城中分中心被省建工委评为2024年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五一巾帼标兵岗”;城中分中心被省建工委评为2024年度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工人先锋号”;省级机关分中心被省数据局评为2024年度省政务服务中心红旗窗口;南京公积金微信公众号被市委网信办评为“走好网上群众路线”新媒体账号“优秀奖”。

南京中心1名干部被省建工委评为2024年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五一巾帼标兵”;1名干部被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评为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工作者。

(七)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

2024年对225家单位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违规行为,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南京某物业有限公司、南京某人力资源开发服务有限公司、南京某机械有限公司等156家单位,法院均做出准予执行裁定,现已执行完毕。

2.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南京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江苏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南京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等69家单位,法院仍在执行中。

附件:住房公积金相关指标解释口径


附件

住房公积金相关指标解释口径

1.新开户单位数:指当年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不含尚未缴存)的单位数。

2.实缴单位数:指当年实际发生过1次(含)以上汇缴、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数。

3.新开户人数:指当年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不含尚未缴存)的职工人数。

4.实缴职工人数:指当年实际发生过1次(含)以上汇缴、补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人数。

5.缴存额:指当年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金额(包括实际汇缴、补缴金额和结转利息)。

6.缴存总额:指截至年末住房公积金的累计缴存金额。

7.缴存余额:指截至年末缴存总额(包括应付给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结转利息)扣除累计提取额后的金额。

8.管理费用支出:指公积金中心实际支出的管理费用金额,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

人员经费:包括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助学金等。

公用经费:包括公积金中心的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专项经费:指经财政部门批准的用于指定项目和用途,并要求单独核算的资金。

9.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指截至年末借款合同约定到期3个月(含)以上、6个月(不含)以内应还未还贷款本金额与合同约定到期6个月(含)以上未归还贷款的本金余额之和。

10.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率:指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占个人住房贷款余额的比率。

11.缴存、提取、贷款职工按收入水平分类:中、低收入是指收入低于上年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高收入是指收入高于上年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含)。

12.当年提取人数:对年度内发生过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缴存职工人数。同一职工因相同原因多次提取的,记为一个提取人数,同一职工因不同原因提取的,分别计算人数。

13.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指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当地商业性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总和的比率。

14.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金额:指当年获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合同期内所需支付贷款利息总额与申请商业性住房贷款利息总额的差额。商业性住房贷款利率按照相应期限的最新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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