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参保人员: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5〕6号)第三条“在全区执行统一的居民医保政策,健全基本医疗保险与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相衔接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第二十七条“(一)普通门诊统筹。普通门诊统筹年度限额为每人每年300元……”的规定,自2025年1月23日起,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支付限额标准为300元/人·年。
鉴于自治区新政策的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停止执行《北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提高北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年度支付限额的通知》(北医保发〔2023〕30号),自2025年4月9日起北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年度支付限额统一执行自治区最新限额标准,即300元/人·年。今后,国家、自治区有新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特此公告。
北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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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关于停止执行《北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提高北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年度支付限额的通知》的通知.doc
北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支付限额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