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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医保价服函〔2025〕4号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明确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执行相关事项的函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6

  • 发文字号: 湘医保价服函〔2025〕4号
  • 发文单位: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5-04-08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湖南省
  • 生效日期: 2025-04-08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州、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各相关医疗机构:

为做好《关于规范整合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湘医保函〔2025〕1号)的执行,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现就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执行的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儿童加收所称的“儿童”,指6周岁及以下。周岁的计算方法以法律的相关规定为准。我省所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中儿童加收所称的“儿童”,都是指6周岁及以下,周岁的计算方法以法律的相关规定为准。

   二、“新生儿护理”不与重症监护护理同时收取。医疗机构收取新生儿护理后不得再收取分级护理、重症监护护理的费用。特级护理、重症监护护理已有儿童加收,不得再叠加收取新生儿护理费用。

   三、“免陪照护服务”只适用于本该由患者家属或患者家庭陪护的特级护理、I级护理患者,且收费需患者或患者家属同意。精神病人护理、新生儿护理、早产儿护理不另收免陪照护服务。医疗机构收取免陪照护服务,必须是由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服务事项,在没有家属和护工参与的情况下,完全由护士、护理员承担患者全部生活护理。第三方机构提供的免陪照护,患者家庭根据自身需要自行雇佣护理员,通过市场化解决,不属于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范畴。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4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年4月3日印发)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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