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央和省、市关于进一步促进经济稳定向好发展相关要求,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支持缴存人购买和租赁保障性住房的通知》(建金〔2024〕58 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4〕48 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七家单位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豫建房〔2024〕245 号)等文件精神,认真落实生育政策和人才政策,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问题,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改善民生、促进住房消费方面的积极作用,助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通知如下:
一、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单方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由 45 万元提高至 60 万元;夫妻双方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由 65 万元提高至 80 万元。
(二)对多子女家庭、引进人才购买家庭自住住房且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在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的基础上可提高 20% 的贷款额度,引进人才和多子女家庭贷款额度不叠加计算。
(三)经我市认定的引进人才在不超过还款能力的前提下,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受缴存时间系数和缴存余额的限制。
二、大力支持缴存人购买保障性住房
为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规范住房公积金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贷款管理,根据《关于住房公积金支持缴存人购买和租赁保障性住房的通知》(建金〔2024〕58 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政办〔2024〕48 号)等文件,缴存职工家庭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保障性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 15%。保障性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由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
三、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一)支持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 20%。
(二)购买二手住房的,房屋建成年份数加贷款年限应不超过 50 年,最高贷款期限为 30 年。
四、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一)修改《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通知》(新公积金管〔2016〕3 号)第一条。将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凭五年内的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可同时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房价总额。每套住房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修改为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凭五年内的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多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可同时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房屋总价。”
(二)加大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支持力度。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住房收入困难家庭、获得本市(县)户籍不足三年的新市民、40 周岁(含)以下的青年人,以及租住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缴存人,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每年每户提取额上限为当年首次提取时月缴额的 12 倍。夫妻双方均符合全额提取政策的,可以按月缴额较高的一方计算提取额度。
(三)畅通异地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以及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异地购房贷款本息的办理渠道,不再设置地域、户籍等条件。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通知未涉及部分,仍按原规定执行。以上政策由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2025 年 4 月 7 日
抄送:省住建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各委员。
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5 年 4 月 7 日印发
新乡-住房公积金
新乡市住房公积金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