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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府规〔2025〕2号 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最低工资#

阅读量:74

  • 发文字号: 广安府规〔2025〕2号
  • 发文单位: 广安市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2025-04-03
  • 类别: 个税薪酬
  • 发文地区: 四川省广安市
  • 生效日期: 2025-04-03
  • 业务类型: 个税薪酬和税收相关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川渝高竹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规〔2024〕4号)精神,决定对全市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各县(市、区)、广安经开区每月2200元(每日101元)。

(二)川渝高竹新区每月2330元(每日107元)。

二、调整后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各县(市、区)、广安经开区每小时22元。

(二)川渝高竹新区每小时23元。

以上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下列各项: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者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食宿,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也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确保最低工资标准落到实处,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本通知自2025年4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2025年1月1日至本通知施行之日期间的最低工资标准,按照本通知执行。2022年7月29日印发的《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广安府规〔2022〕5号)同时废止。

                          广安市人民政府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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