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缴费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 (2019年第98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 收标准的通知》(鲁财税〔2020〕1号)、《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 地方税务局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 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8〕31号)和《国 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 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鲁税发〔2022〕38号)、《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 局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 策的通知》(鲁财税〔2023〕11号)等文件规定,为做好我市2025 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 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就业审核
残疾人就业审核业务年度默认为2024年,用人单位应于2025 年3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按规定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 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市直机关、团体、 事业单位及中央、省属驻淄单位由市残疾人事业综合服务中心审 核,其他用人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审核。未在规定时限年审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税务机 关按规定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直接向 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需要进行安置残疾人就 业审核认定。
三、审核方式
网 上 申 报: 用 人 单 位 通 过 电 脑 直 接 访 问 系 统 网 址 (https://abllwrz.sddpf.org.cn:8443/wbxt/#/login), 跳转到“省统一 政务服务门户登录界面”,使用法人用户进行登录。(审核工作服 务指南等资料登录www.zbgxyg.org.cn 通知公告下载)
四、申报材料
用人单位注册后登录系统,按系统提示填报资料,其中系统 可自动调取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个人工资发放等信息进行验证,如系统显示相关信息调取失败, 请将相关证明材料拍照或扫描后上传至系统。其中:职工养老保 险、医疗保险缴纳凭证需上传在社保系统下载或政务大厅打印的 带公章凭证,工资发放证明可以是银行流水或其他工资发放凭证。
五、认定标准
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 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 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1至8级)的人员。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 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 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2 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3级)人员就业的, 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相关部门应在相关信息查证工作 方面给予支持配合。
用人单位跨省、市、区县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 残疾人就业人数。
六、征收标准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 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 纳。计算公式如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 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 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 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 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
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 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 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 不得重复计算。
季节性用工折算公式如下:季节性用工折算年平均用工人数 =季节性用工人数×季节性用工月数/12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 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保留两位小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 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在职职工 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 (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
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 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 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七、征缴管理
用人单位应于2025年7月1日至10月31日,向办理税务 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 金,据实申报本单位上年在职职工人数、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 资、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的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 数等信息。用人单位应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八、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残疾人就业 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 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 起,按日加收5‰滞纳金。
九、优惠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延续实施残疾 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 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 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 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新发布的政策为准。
淄博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 淄博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5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