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缴存职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功能,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让更多群体享受住房公积金普惠、公平、互助的政策红利,减轻开发企业资金压力,持续用力推动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五届十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我市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住房公积金家庭互助政策支持范围
家庭成员(父母、子女)在川渝两地购买自住住房或有未结清的住房按揭贷款,可提取本人、配偶或双方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二、优化租房提取政策
缴存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地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自住住房,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后,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市本级、船山区视为同城。
三、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阶段性担保保证金(含银行保函、房屋担保)
凡与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合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阶段性担保的,不再缴纳住房公积金贷款阶段性担保保证金(含银行保函、房屋担保)。原已缴纳的保证金(含银行保函、房屋担保)按原政策规定执行,已审核未放款项目的贷款以发放时的政策规定为准。
四、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且男性不超过68周岁,女性不超过63周岁,按申请贷款时主贷人年龄确定。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六、本通知相关内容,由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