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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可以支付二手房首付款的通知

# 住房公积金## 贷款##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289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5-03-24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 生效日期: 2025-03-28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为支持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减轻购房首付款压力,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新政,允许符合条件的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二手住房首付款,该政策将于2025年3月28日正式施行。

01政策内容


在宁波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在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二手住房且已完成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的购房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统称为申请人),可向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购房人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在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后仍不足以支付首付款的,可提取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02申请条件

1.在宁波市缴存住房公积金;

2.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二手住房并完成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

03提取额度

申请人合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总额不得超过二手住房的首付款金额,且以提出申请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限,按百元整取。

注:购房人及其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方可提取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且合计金额不超过首付款。

04所需材料

1. 申请人及售房人身份证明、售房人银行卡;

2. 已网签的存量房买卖合同;

3. 购房人配偶、父母、子女参与提取的,需提供关系证明。

05办理流程

1.申请登记  

申请人及售房人携带材料至购房地公积金中心,填写《住房公积金支付二手房首付款申请书》。

审核通过后,公积金中心出具《受理回执》,并冻结申请人账户。

2.资金划转  

完成二手房过户后,售房人凭《受理回执》及身份证明到公积金中心申请划款。  

公积金中心核实后,2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划至售房人账户,并解除申请人账户冻结。

3.撤销流程  

若网签合同撤销,申请人需凭《受理回执》及身份证明至公积金中心办理业务撤销,解除账户冻结。

06注意事项

1.时效性  

《受理回执》自盖章之日起1个月内有效,超期自动失效。

2.纠纷处理

若业务审核登记后,因申请人账户被法院冻结等原因导致划款失败的,需申请人与售房人自行协商解决合同纠纷。

3.法律责任  

严禁虚假交易套取公积金,违者将面临失信惩戒、法律追责,并需退还已提取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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