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进一步维护公积金缴存人利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根据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住建部相关文件要求,决定对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部分业务政策进行调整,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贷款业务政策调整内容
(一)取消“购买非普通商品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30%”的政策限制。
(二)调整贷款期限有关政策。
将“贷款期限按借款申请人距法定退休年龄延长5年计算,即男职工可贷至65周岁,女职工可贷至60周岁,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含正、副高级)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贷款期限可延长至65周岁。”调整为“贷款期限男职工可贷至68周岁,女职工可贷至63周岁,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含正、副高级)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贷款期限可延长至68周岁。”
(三)将“申请二套住房贷款的,贷款利率按同档次公积金贷款利率1.1倍执行”调整为“申请二套住房贷款的,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二、缴存业务政策调整内容
将“单位账户注销。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等情况的,原单位或清算组、上级主管部门应在自办理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调整为“单位账户注销。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等情况的,原单位或清算组、上级主管部门应在自办理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
三、业务政策调整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