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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雅安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公积金制度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80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雅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 发文日期: 2025-04-02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 生效日期: 2025-05-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灵活就业人员:

《雅安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公积金制度暂行管理办法》经雅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5年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雅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5年4月1日    

雅安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公积金制度

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优势,支持灵活就业人员解决住房问题,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家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有关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满16周岁且未达退休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非全日制、个体经营者、新业态等方式就业且信用良好的灵活就业人员(包括港澳台依法定居四川省人员和持有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

第二章  缴存管理

第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当以个人名义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在账户设立之时应当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协议,约定缴存金额、缴存方式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每个灵活就业人员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个人账户。

设立个人账户后,连续6个月(含)以上未缴存且余额为零的,按照协议约定注销其账户。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委托公积金中心从其指定的银行借记卡上扣缴住房公积金或自主缴存,并计入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当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在无公积金贷款余额的情况下可以申请退出住房公积金制度,并办理账户封存;封存后需继续缴存的,可办理账户启封,连续缴存时间自恢复正常缴存当月起重新计算。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其自由申报,但须符合我市当年公布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执行标准。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缴存比例可在10%至24%内自行选择。每个自然年度内,原则上灵活就业人员可申请调整一次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规定依法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跨市域流动的,可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平台办理异地转移接续,转移后原账户注销。异地转入的,缴存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灵活就业和单位就业之间转变的,可按照规定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信息、资金随账户转移。

第三章  提取管理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无自有产权住房租房自住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符合法定退休年龄的;

(六)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七)终止缴存等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员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缴存余额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员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销户,并提取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相应终止。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员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缴存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四章  贷款管理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承担完全民事行为责任;

(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个人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从单位职工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的,未发生断缴的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

(三)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资金;

(四)灵活就业人员家庭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状况良好;

(五)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与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余额挂钩,可贷额度不超过本市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

单笔可贷额度=借款申请人及共有人的公积金缴存余额之和×倍数。具体贷款额度,由公积金中心结合其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购房情况、个人信用状况、借款人还贷能力等因素综合核定。

第十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不能全部满足其贷款需求时,可同时向公积金中心的受托银行申请组合贷款。

组合贷款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与住房公积金贷款应设定同一抵押物。处置抵押物时,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与住房公积金贷款按各自的债权比例受偿。

第十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利率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在贷款还款期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二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应当继续履行缴存义务,借款人及其共同借款人的账户余额采用按月对冲方式优先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不足部分从个人银行账户扣划。

第二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违反借款合同约定,公积金中心及委托银行应按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其个人不良信用记录按规定上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

第二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期限、贷款担保、贷款程序、还款方式、法律责任等,按照《雅安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本市现行贷款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缴存补贴

第二十四条  首次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本市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设立个人缴存账户,连续缴存满6个月一次性给予200元缴存补贴,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由灵活就业人员缴存身份转变为单位缴存职工后,连续缴存满6个月给予1000元补贴,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公积金补贴资金从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中列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涉及事项按照雅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政策规定和业务操作流程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后,原《关于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雅住金管办〔2020〕4号)废止,原个人自愿缴存者统一纳入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体系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若与国家关于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的相关要求不一致的,及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执行。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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