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巴中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镇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促进就业困难人员稳定就业,现将《巴中市城镇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巴中市财政局
2025年3月20日
巴中市城镇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镇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促进就业困难人员稳定就业,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办发〔2024〕34号)、《四川省城镇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川人社规〔2024〕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巴中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城镇公益性岗位(以下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由政府部门和单位、社区基层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开发,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全日制岗位。
第三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突出“托底线、救急难、临时性”属性,坚持“按需设岗、人岗相适、在岗领补、有序退岗”原则。
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负责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公益性岗位相关政策。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资金保障及监管。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益性岗位的年度计划编报、人员安置和日常服务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岗位开发
第五条 公益性岗位设置应根据本地稳就业工作需要,综合考虑本地就业困难人员需求、资金承受能力以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等因素,科学设置本地公益性岗位,合理控制岗位规模。
第六条 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
(一)公共管理类岗位,包括:县(区)、街道(乡镇)、社区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劳动维权、社会救助、社区矫正、群团工作、文化旅游、交通协管、统计调查、城市管理、市场管理、生态环境管理、园林管护、社会治安管理、城镇治理等协助管理岗位。
(二)公共服务类岗位,包括:县(区)、街道(乡镇)、社区的公共卫生服务、托老托幼、残疾人服务、公共设施维护、保洁、保绿、保安、妇幼保健、停车管理、便民服务等非营利性服务类岗位。
公益性岗位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
第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科学制定本地公益性岗位年度开发计划和实施方案。
用人单位按需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提出设立公益性岗位的申请,申请内容包括设定事由、岗位名称、数量、期限和岗位要求、工作内容、工资待遇等,也可通过注册登录“四川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网上办事大厅”在线申请设立公益性岗位。申报材料:上传申请开发公益性岗位函件、《巴中市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申报表》(附件1)、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法人身份证件等。
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按照开发计划及实施方案,对用人单位岗位需求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审核,合理核定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的种类、数量,并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认定。
第三章 人员安置
第八条 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或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应主动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援助、促进其通过市场化渠道就业,对确实无法实现市场化就业的,纳入公益性岗位拟安置对象。
第九条 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根据就业困难人员身体状况、家庭情况等因素,建立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排序机制。
优先安置符合岗位条件的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
第十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安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当年开发的岗位必须在当年内使用。当年开发但未安置使用的岗位在年底作废,以后年度根据需要重新开发。安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公告。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根据认定的公益性岗位,向社会公开发布《巴中市公益性岗位安置公告》(见附件2),明确告知用人单位、工作地点、岗位名称、薪酬待遇、工作内容、岗位要求等信息。
(二)个人申请。有岗位意向的拟安置对象,可通过三种方式申请公益性岗位安置:一是注册登录“四川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网上办事大厅”在线申请公益性岗位就业;二是关注“四川e就业”微信公众号进行认证,在线进行公益性岗位申请;三是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向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平台)提出公益性岗位安置申请(见附件3)。
(三)确定人员。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根据公益性岗位需求和就业困难人员自身情况、安置岗位意愿等,确定拟安置人员并向用人单位推荐安置。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推荐的拟安置人员。
(四)对外公示。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将公益性岗位拟安置情况(包括拟安置人员及拟安置岗位相关信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见附件4),公示时应公布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督举报电话,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安置。
(五)安置备案。用人单位应在安置人员到岗之日起1个月之内与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见附件5),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并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第四章 岗位待遇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按月足额支付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工资并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工资原则上应依托社会保障卡支付。
第十二条 对设立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规定给予公益性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一)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社会保险补贴按照用人单位为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申报材料:填写《巴中市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附件6),并提交《巴中市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附件7)。兑现方式:经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核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二)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参照全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用人单位先行发放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工资后,再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补贴。鼓励用人单位自筹资金提高公益性岗位收入水平,但财政全额预算拨款单位除外。申报材料:填写《巴中市公益性岗位补贴申报审批表》(附件8),并提交《巴中市公益性岗位补贴花名册》(附件9)、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信息等。兑现方式:经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核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或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第十三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申报,由用人单位按时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
第十四条 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在安置期间可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在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期间或期满后,将其转为本单位劳动合同制用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于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按照第十二条执行。审批程序: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巴中市公益性岗位人员转单位劳动合同制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审批备案表》(附件12),经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初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实施。补贴申报材料:《巴中市公益性岗位人员转单位劳动合同制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附件13)、《巴中市公益性岗位人员转单位劳动合同制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附件14)、劳动合同、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信息等。
第五章 人员管理
第十六条 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应自觉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用人单位承担公益性岗位用工主体责任,应依法为安置人员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明确岗位职责,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负责安置人员的日常考勤和管理工作,向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如实报送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上岗及变动情况,主动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督。
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强化信息系统技术支撑,建立本地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实名制数据库,将公益性岗位开发、人员安置、动态巡查、补贴兑现、日常管理等情况及时录入V3.0信息系统,动态管理安置人员。
第十七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实行“一人一岗”,不得将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借调到其他单位工作,不得安排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到非公益性岗位工作,不得将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在公益性岗位之间混岗使用。
第十八条 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用人单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于与公益性岗位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名单报送当地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章 退出岗位
第二十条 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退出公益性岗位机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安置人员应及时退出公益性岗位。
(一)公益性岗位补贴享受期满;
(二)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通过单位吸纳、自主创业等其他途径实现就业;
(四)用人单位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五)应退出公益性岗位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期满,仍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大龄等就业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不超过2次。安置程序:由本人提出再次安置申请,按首次安置程序申请。填写《巴中市就业困难人员再次安置公益性岗位审批表》(附件10),经县(区)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初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填报《巴中市就业困难人员再次安置公益性岗位备案表》(附件11),并逐级报市、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对退出公益性岗位的人员,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继续做好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公共就业服务,配合做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衔接工作。
第七章 监督指导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辖区内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强化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公益性岗位日常服务管理的规范性。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对发现扩大安置对象范围、虚报冒领骗取补贴等违法违规情形,及时清退违规在岗人员,并严肃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指导用人单位按照“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履行用工主体责任,加强对用人单位合同订立、上岗考勤、社保费缴纳、工资发放等岗位人员管理及待遇保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用人单位有岗位使用混乱、人员管理缺失、待遇落实不到位、人员应退未退等情况的,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整改、退回违规领取的补贴资金;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其设置公益性岗位资格;对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法依规移送相关部门问责追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巴中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巴中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巴人社发〔2021〕4 号,以下简称原细则)除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规定继续有效外,其余按本细则执行。
本实施细则施行时已按原细则安置在岗的就业困难人员,按原细则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协议、用工协议),其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按原细则执行,其中,安置时距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延迟退休改革后初次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巴中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12.巴中市公益性岗位人员转单位劳动合同制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审批备案表.docx
13.巴中市公益性岗位人员转单位劳动合同制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docx
14.巴中市公益性岗位人员转单位劳动合同制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