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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府规〔2025〕1号 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73

  • 发文字号: 乐府规〔2025〕1号
  • 发文单位: 乐山市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2025-03-31
  • 类别: 个税薪酬
  • 发文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 生效日期: 2025-03-31
  • 业务类型: 个税薪酬和税收相关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 区 )人民政府 , 乐山高新区管委会 , 市级各部门:

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对全市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 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 2200 元(每日 101 元 )。

二、调整后的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22 元。

以上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  包括下列各项:加班加点工资; 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者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法律、法 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支 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食宿,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也不能低 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

本通知自 2025年3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2025年1月1日 至本通知施行之日期间的最低工资标准按本通知执行 。 2022年4月24日印发的《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 资标准的通知》(乐府规〔2022〕2 号 )同时废止。

乐山市人民政府

2025年3月31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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