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郑政办〔2022〕64号)、郑州市医疗保障局等7部门《关于做好医疗救助资助低收入困难群众参加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郑医保办〔2024〕66号)
(二)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对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按规定给予分类救助。对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根据实际给予一定救助。
(三)医疗救助享受期限
参加居民基本医保的救助对象待遇享受时间从身份认定之日起开始享受。困难群众具有多重特殊身份属性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救助,不得重复救助。
(四)医疗救助待遇标准
(1)困难群众资助参保
医疗救助资金资助低收入困难群众的范围为我市认定的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符合条件的防治返贫监测对象等低收入困难群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对参加我市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众给予分类资助,其中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给予95%的资助,对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脱贫享受政策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中的家庭成员在过渡期内按照省定要求参照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给予95%的资助,对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保边缘人口和困境儿童给予80%的资助。
(2)医疗救助(住院救助、门诊救助)待遇标准
医疗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救助费用保障范围。
同时,按救助对象分类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救助比例和年度救助限额。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给予门诊救助、住院救助和倾斜救助。具体医保报销政策如下:
救助对象 | 门诊救助 | 住院救助 | 年度救助限额(共用) | ||
起付标准 | 救助比例 | 起付标准 | 救助比例 | ||
特困人员 | 无 | 100% | 无 | 100% | 5万元 |
低保对象 | 50% | 70% | |||
返贫致贫人口 | |||||
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 30% | 3500元 | 65% | 2万元 | |
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 | |||||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 9000元 |
注:门诊救助病种(9类):终末期肾病(门诊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方法治疗)、血友病(凝血因子治疗)、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门诊酪氨酸激酶抑制剂治疗)、Ⅰ型糖尿病(门诊胰岛素治疗)、耐多药肺结核(门诊抗结核药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药物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
(3)倾斜救助。
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救助金额达到年度最高救助限额,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超过18000元的部分,给予60%的倾斜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1万元。
(五)大病保险倾斜政策
倾斜对象 | 起付线 | 报销比例 | 最高支付限额 |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 | 0.55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 | 65% | 无 |
10万元以上部分 | 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