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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规〔2020〕1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有效期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84

  • 发文字号: 沪府规〔2020〕13号
  • 发文单位: 上海市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2020-06-22
  • 类别: 其他
  • 发文地区: 上海市
  • 生效日期: 2020-07-10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评估,2015年8月市政府印发修订后的《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沪府发〔2015〕40号)需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6月30日。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22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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