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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公积金委〔2025〕2号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住房公积金贷款#

阅读量:99

  • 发文字号: 津公积金委〔2025〕2号
  • 发文单位: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5-03-31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天津市
  • 生效日期: 2025-04-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委、办、局,各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更好满足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合理住房需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 “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缴存人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 30% 调整为 20%。贷款受理日期在 2025 年 3 月 31 日(含当日)之前的,仍按本通知施行前的政策执行。贷款受理日期为贷款银行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缴存人贷款申请之日。

二、借款合同约定的公积金贷款期限为一年以上的,借款人在偿还贷款期间可以申请变更还款方式。

三、公积金贷款其他政策保持不变,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四、本通知自 2025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2025 年 3 月 31 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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