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各市、县税务局,各市、县社保经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切实维护参保人员合法 权益,现就我省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申报缴纳期限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含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 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期限为 全月,缴费人应于每月最后一日前申报缴纳当月社会保险费。
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可选择按月、按季度、按半年 或者按年缴纳,缴费人应于年度最后一日前申报缴纳当年养老保 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费可选择按月、按季度缴纳,缴费 人应于季度最后一日前申报缴纳当季医疗保险费。
三、本通知自2025年4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 按本通知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2025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