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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人社发〔2025〕5号 忻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忻州市创业培训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的通知

#E类其他政策#

阅读量:101

  • 发文字号: 忻人社发〔2025〕5号
  • 发文单位: 忻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5-03-07
  • 类别: 地方性法规
  • 发文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 生效日期: 2025-03-07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规范创业培训工作流程, 强化创业培训技术指导,促进创业培训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关 于印发<创业培训标准(试行)的通知>》(中就培训发〔2018〕2号) 及《马兰花中国创业培训项目师资管理指南》等文件要求,按照 山西省人社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有 关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23〕786号)、忻州市人人持证 技能社会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管 理工作的通知》(忻人组办〔2024〕4号)文件精神,制定了《忻州市创业培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忻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3月7日


、总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管理工作,进一步 规范创业培训工作流程,加强创业培训技术指导,切实提高创业 培训质量和效果,充分发挥创业培训促进就业的重要作用,根据 《马兰花中国创业培训项目组织实施等技术文件的通知》(中就 培训发(2020)7号)、《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 SIYB 培训技术要 点的通知》(中就培训发(2020)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 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及高校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认 定及日常管理由忻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一般性政府 补贴创业培训由县(市、区)定点培训机构实施,其日常监管由同 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

二、定点机构认定管理

第三条  忻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创业培训 定点机构的认定、公示工作。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实 地考评、社会公示”的原则,按需择优开展认定。对拟认定创 业培训定点机构的名称、地点、培训专业、培训期限、收费标 准、联系方式及举报电话等在官方网站或本地主要媒体上予以


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忻州市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文公布。

第四条 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申报条件。

(一)取得政府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具有独立的法 人资格、健全的职业培训管理体系、完善的内部规章制度,实 行独立核算。

(二)具备承担创业培训相应的教学设备、训练场所、实训 基地等基本条件,培训场地足以实现移动桌椅呈 “U型”或“岛 型”摆放。

(三)具有申请开展创业培训的专(兼)职师资队伍,专(兼) 职教师应取得相应创业培训讲师证书并在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厅创业培训师资库备案。

(四)成立1年以上且具有较好的培训工作基础和业绩,累 计培训规模在200人以上;有相对稳定的创业信息和渠道,能 为参加培训的学员提供就业创业指导等就业创业服务。无违规 收费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及不良诚信记录等。

第五条  忻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创业培训 讲师选聘、讲师选派、业务提升、教学研究、题库建立、计划书 规范、讲师大赛等组织实施及技术指导相关工作。

第六条  根据定点创业培训机构提出的学员培训申请,忻州 市人社局按照讲师年龄结构、授课经验、学员情况等原则,选派


2名讲师共同承担授课任务,讲师须从忻州市优秀创业培训师资 库中选用,并优先选派山西省马兰花优秀创业培训讲师库讲师。

三、培训开班申报

第七条 创业培训定点机构须在开班前经县(市、区)级人 社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开班。

第八条 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开班上报资料包括:创业培训开 班请示(见表1)、创业培训班课程安排表(见表2)、学员花名册 (见表3)、教材教具清单表(见表4)、创业培训选聘讲师备案表 (见表5)、师资证明材料。

四、培训过程监管

第九条 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应成立创业培训教学督 查组,参加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开班动员,并负责核实培训人 数、场地、师资、教材情况等工作。创业培训GYB 课程每班学 员最多不超过40人,高校GYB 课程每班学员最多不超过90人, SYB、IYB、网络创业课程不超过30人, EYB课程不超过25人。 创业培训:GYB 课程不少于24个课时;  SYB、IYB、网络创业 课程不少于56个课时; EYB 课程不少于48个课时。

第十条  教学督查组根据授课时间、授课地点,对照学员开 班花名册进行教学核查。重点检查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授课讲 师教学情况、学员的到课率等,做好相关记录,每次抽查工作由 2人以上成组进行。


第十一条 对创业培训定点机构, 一次抽查中发现学员到课 率低于60%的,停课整顿,重新申报;到课率在60%—80%之间, 将该班次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再次安排抽查,培训人数的核定以抽 查平均到课人数为依据;到课率高于80%的,以培训合格人数为 基数核定补贴人数。

第十二条 培训期间须进行全程视频监控,培训学员若抽查 两次以上(含两次)不在场,将取消该学员享受培训补贴资格;开 班抽查不在场直接取消培训资格。

第十三条 现场检查人员必须如实填写忻州市创业培训抽查 台帐(见表16)并现场签字确认。

五、培训结业审核

第十四条 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结业上报县(市、区)人社部 门结业资料包括:①学员结业花名表(表6)、②学员培训班(TOE)  活动报告(表7)、③逐日影像资料、④评估评分表复印件(表8)、 ⑤SIYB 培训班评估表(表9)、⑥每日意见反馈表(表10)、⑦每 日意见反馈汇总表复印件(表11)、⑧教学日志复印件(表12)、  ⑨签到表复印件(表13)、⑩创业计划书、 ⑪创业计划书评分表  (表14),所提交资料一律加盖公章。

第十五条  结业审核资料上报后,县(市、区)人社部门通 过电话回访/现场回访(回访人数不低于30%)等方式核对培训的 真实性,并做好相关记录(表15)。


第十六条  定点机构创业培训结束后,对合格且申领补贴资 金的人员全部导入实名制系统。

六、补贴资金申领

第十七条 创业培训补贴资金可按季申领。培训结束后,创 业培训定点机构向培训所在地人社部门提交资金申请报告,申领 补贴资金人数根据培训结业人数和电话回访/现场回访等结果, 经实名制信息系统比对进行确定。经初审、复核、公示后,按规 定拨付补贴资金。

第十八条 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要确保培训合格率和培训  真实度。对创业培训学员半年内开办企业的要提供营业执照正本、 副本复印件等材料,机构要确保其真实有效。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报相关部门严肃查处。

第十九条  创业培训结束后,培训合格率达到80%(含)以 上的,按实际参加培训且合格的人数拨付补贴资金的80%;半年 内领取营业执照的人数达到培训合格人数20%(含)以上的,再按 合格人数拨付补贴资金的20%。高校创业意识培训补贴标准为每 人150元、创办企业培训每人500元。

七、培训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创业培训定点机构须建立完善创业培训档案, 每期培训结束后,各定点机构应按班次为单位收集、整理培训 相关信息资料进行建档(资料备查时间不低于2年)。主要包含 资料如下:

学员入学登记表、证件复印件(身份证、创业培训合格证复 印件、营业执照)等、开班报告、学员花名册、课程表、结业花 名册、活动报告、教学日志、考勤表、培训评分表、评估表、每 日意见反馈表、逐日影像资料、创业计划书、创业计划评分表、 后续服务记录、摄像资料等。

八、相关措施

第二十一条  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若出现非优秀创业培训师 资库聘用讲师、无资质讲师授课及冒名顶替等情况,取消顶替和 被顶替讲师的当年授课资格,并撤销本期培训班。

第二十二条  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应由具备相关资质的专 家以及企业家等组成后续服务专家组,通过企业诊室、改善企业 小组、个人咨询等方式,为学员成功创业提供后续服务。

第二十三条  创业培训讲师需加强各类政策及专业理论的 提升学习,提高授课水平和后续服务能力,应积极参加省、市组 织的“马兰花创业培训讲师大赛”,积极参与忻州市人社局组织 的各类教学教研活动。

九、附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一般性 创业培训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忻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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