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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关于开展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报送资料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病残津贴#

阅读量:105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忻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
  • 发文日期: 2025-03-21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 生效日期: 2025-03-2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劳动鉴定委员会,市直各有关企业:

  为加强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劳动能力鉴定管理,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根据《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1〕18号)和《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5〕5号)精神,现就我市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劳动能力鉴定报送资料通知如下:

  一、报送时间

  市直有关企业及各县(市、区)劳动鉴定委员会务必于2025年4月10日至2025年4月20日之间将拟参加2025年上半年度鉴定工作且经复核、公示无异议人员的鉴定资料全部报送至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二、资料内容

  1、个人承诺书(附件1);

  2、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的非因工伤残或因病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附件2);

  3、职工档案中最先记载出生年月的原始资料(有档案的人员报送,无档案的灵活就业人员需填写《参保人员无档案承诺书》附件3);

  4、单位盖章《参保人员申领病残津贴公示花名表》(附件4)(此表由市直企业和各县(市、区)劳动鉴定委员会审核职工相关资料后统一填写,职工个人不必单独填写);

  5、《参保人员申领病残津贴知情同意书》(附件5)和《参保人员领取病残津贴申请表》(附件6);

  6、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参保人员和接收部门按照国办发〔2009〕66号判定病残津贴领取地);

  7、医疗机构(一般要求近两年三甲医院以上)出具的有效诊断证明、检查、检验报告(包括CT、核磁等医学影像资料),按照医疗机构病例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历次住院完整病历、出院小结等材料;存在精神障碍(五年以上病程)的,应当提供有效的精神病诊断证明及相关病历材料。

  三、注意事项

  1、各县(市、区)人社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接收本地企业、在忻省级参保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市直属单位职工向市人社局养老保险科提交申请。

  2、所填表格均可在“忻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网站首页右下角“表格范本”栏目中“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劳动能力鉴定相关表格”下载。

  3、按照晋发改价格发〔2016〕467号文件,每人收取劳动能力鉴定费350元。各县(市、区)人社局负责收取本地各单位劳动能力鉴定费现金、统一信用代码复印件及鉴定资料;市人社局养老保险科负责收取市直属各单位劳动能力鉴定费现金、统一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及鉴定资料。市人社局将对各单位收取费用统一开具发票。

  4、劳动能力鉴定时所参考资料,以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的资料为准。若因不可控因素导致报送时间、鉴定时间等发生变化,将另行予以通知。

  报送地址:忻州市长征西街劳动保障大楼四楼养老保险科

  联系电话:0350-3333628

    

    

    

                              忻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

                                2025年3月21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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