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劳动鉴定委员会,市直各有关企业:
为加强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劳动能力鉴定管理,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根据《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1〕18号)和《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5〕5号)精神,现就我市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劳动能力鉴定报送资料通知如下:
一、报送时间
市直有关企业及各县(市、区)劳动鉴定委员会务必于2025年4月10日至2025年4月20日之间将拟参加2025年上半年度鉴定工作且经复核、公示无异议人员的鉴定资料全部报送至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二、资料内容
1、个人承诺书(附件1);
2、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的非因工伤残或因病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附件2);
3、职工档案中最先记载出生年月的原始资料(有档案的人员报送,无档案的灵活就业人员需填写《参保人员无档案承诺书》附件3);
4、单位盖章《参保人员申领病残津贴公示花名表》(附件4)(此表由市直企业和各县(市、区)劳动鉴定委员会审核职工相关资料后统一填写,职工个人不必单独填写);
5、《参保人员申领病残津贴知情同意书》(附件5)和《参保人员领取病残津贴申请表》(附件6);
6、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参保人员和接收部门按照国办发〔2009〕66号判定病残津贴领取地);
7、医疗机构(一般要求近两年三甲医院以上)出具的有效诊断证明、检查、检验报告(包括CT、核磁等医学影像资料),按照医疗机构病例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历次住院完整病历、出院小结等材料;存在精神障碍(五年以上病程)的,应当提供有效的精神病诊断证明及相关病历材料。
三、注意事项
1、各县(市、区)人社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接收本地企业、在忻省级参保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市直属单位职工向市人社局养老保险科提交申请。
2、所填表格均可在“忻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网站首页右下角“表格范本”栏目中“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劳动能力鉴定相关表格”下载。
3、按照晋发改价格发〔2016〕467号文件,每人收取劳动能力鉴定费350元。各县(市、区)人社局负责收取本地各单位劳动能力鉴定费现金、统一信用代码复印件及鉴定资料;市人社局养老保险科负责收取市直属各单位劳动能力鉴定费现金、统一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及鉴定资料。市人社局将对各单位收取费用统一开具发票。
4、劳动能力鉴定时所参考资料,以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的资料为准。若因不可控因素导致报送时间、鉴定时间等发生变化,将另行予以通知。
报送地址:忻州市长征西街劳动保障大楼四楼养老保险科
联系电话:0350-3333628
忻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
2025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