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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莆田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C类通知类政策## 医疗保险#

阅读量:83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莆田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
  • 发文日期: 2025-03-24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 生效日期: 2025-03-24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一、普通门诊报销待遇

  1.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莆田市内村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站)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普通门诊报销标准如下:

机构级别人员类别起付线(元)报销比例(%)单次报销封顶线(元)年封顶线(元/人)
村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站)城乡居民参保人员0503080
脱贫(享受政策)人员06050200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城乡居民参保人员06035400(含村级)
脱贫(享受政策)人员07060600(含村级)
一般诊疗费单次10元,个人自付1.5元,医保统筹基金承担8.5元,纳入单次和年度封顶线计算。

  2.脱贫(享受政策)人员在规定的过渡期内享受相应的普通门诊报销待遇,过渡期后不再单列脱贫(享受政策)人员普通门诊报销待遇,统一按照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待遇执行。

  二、门诊特殊病种报销

  门诊特殊病种种类及报销比例及最高支付限额表

序号病种名称报销比例(%)最高支付限额(元)
1重症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80100000
2精神分裂症9010000
3重性精神病
4癫痫病606000
5强直性脊柱炎
6帕金森病
7支气管哮喘
8甲状腺功能亢进
9脑卒中及后遗症
10重症肌无力
11慢性肾炎
12白内障门诊手术治疗
13类风湿关节炎
14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15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含慢性支气管炎)2000
16恶性肿瘤门诊化疗和放疗市内定点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的报销比例为一级85%二级75%三级55%市外定点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的报销比例为40%40000
17器官移植抗排斥反应治疗
18慢性心功能衰竭
19再生障碍性贫血
20系统性红斑狼疮
21苯丙酮尿症
22慢性病毒性肝炎(乙型、丙型活动期)
23肝硬化(失代偿期)
24儿童先天性心脏病
25新冠肺炎岀院患者门诊康复治疗6000
26糖尿病市内定点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的报销比例为一级90%二级75%三级55%市外定点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的报销比例为40%4000
27高血压
28结核病规范治疗857000
29血友病市内定点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的报销比例为一级85%二级75%三级70%市外定点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的报销比例为40%150000
30门诊危重病抢救656000
31学生意外伤害
32儿童康复治疗25000
33地中海贫血10000
34尘肺病5000
其中:“学生意外伤害”包括中小学生(含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在校期间因突发的、外来的、非本人意愿的意外事故造成的非疾病伤害或伤残,依法应由特定责任人承担的除外;“儿童康复治疗”包括儿童脑性瘫痪、孤独症、发育迟缓、智力障碍、听力障碍或运动障碍等;“尘肺病”限国卫职健发〔2019〕46号文件规定的“已经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但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且相关用人单位已不存在,以及因缺少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仅诊断为尘肺病的患者”。

  备注: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起付线为300元,两种以上门诊特殊病种的合并一个起付线,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站)不设起付线。

  2.参保人员申请门诊特殊病种认定后,可根据病情需要在具有资质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按规定享受门诊特殊病种医保报销待遇。

   三、住院报销待遇

  全市实行统一的住院报销政策,落实差异化报销机制,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起付线和报销比例差距,引导参保居民合理就医,进一步促进分级诊疗机制形成。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年度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封顶线为12万元/人/年。

  (一)普通住院报销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普通住院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标准:

医疗机构级别起付线(元)报销比例(%)报销封顶线(万元)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09012
其他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或未定级的定点医疗机构10085
县区级(二级)医疗机构30080
市级(三级)医疗机构40065
市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100045
备注:1.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年度内多次住院起付标准每次递减100元,直至为零。2.住院床位费医保支付标准为A类3人间。3.全市百岁以上老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费用100%给予报销;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费用直接按比例报销。4.在市内定点精神病专科医疗机构就诊并确定为精神类疾病需住院治疗的,住院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比例为90%。

  (二)按病种和DRG收付费报销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市内按病种收付费的病种费用及可另行收费医用耗材个人和统筹基金分担比例如下:

就医地医疗机构级别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个人负担比例
莆田市内三级60%40%
二级70%30%
一级80%20%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省内其他统筹区按病种收付费和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收付费(DRG)治疗的病种费用及可另行收费医用耗材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40%。

  (三)大病保险报销

  自2025年1月1日起算,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当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普通住院报销后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具体报销标准如下:

起付线(元)报销比例(%)年封顶(元)
1900080300000
备注: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的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四、跨省异地就医结算

  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前,在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异地备案--异地联网定点医药机构进行查询,查询就医地开通普门、门特、住院跨省直接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信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小程序、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福建医疗保障小程序、闽政通APP或医保窗口等线上线下途径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其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还可进行电话备案。跨省异地长期居住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的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可以享受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异地就医入院前备案(最迟不超过出院时间),截至当年度的12月31日,若有需要可备案至次年度12月31日,时间截止后需重新备案。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办理登记备案,备案长期有效,没有就医次数限制。备案有效期内可在备案的就医地多次就诊并享受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无需就诊一次备案一次。同时,异地备案后的参保人员可在参保地和备案地双向享受医保待遇。

  跨省异地就医医保报销执行“就医地目录、参保地政策、就医地管理”的政策。

  温馨提示:1.申请手工报销。办理异地就医备案(门诊慢特病需办理门诊慢特病资格认定)后,普通门诊、门诊慢特病、住院相关费用在异地就诊时,未能跨省直接刷卡结算,可持相关材料(门诊以就诊日期,住院以出院日期为起始时间,医疗费用报销时限统一规定为2年),按参保地规定,回参保地医疗经办机构窗口办理手工报销,医保报销执行“参保地目录、参保地政策”政策。超过2年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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