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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医疗保障局 宜宾市财政局 宜宾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历年居民门诊费使用办法的通知

#城镇职工,门诊治疗#

阅读量:100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宜宾市医疗保障局 宜宾市财政局 宜宾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发文日期: 2025-03-17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 生效日期: 2025-01-0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

根据《宜宾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宜人社发〔2017〕117号)、《宜宾市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政策方案》(宜医保发〔2019〕51号)、《关于调整我市部分医疗保障政策的通知》(宜医保办〔2021〕85号)精神,现将城乡居民2019年(含)前历年结转的居民医保普通门诊费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长使用过渡期

城乡居民2019年(含)前历年结转的居民医保普通门诊费使用过渡期延长时间暂定五年,即2025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止。

二、使用范围

城乡居民2019年(含)前历年结转的普通门诊医疗基金可用于支付城乡居民在住院、普通门诊、单行支付药品和高值药品等就医类型产生的自付费用和自费费用。

三、不予结转情形

(一)未连续参保缴费的;

(二)医保关系转出市外的;

(三)死亡的。

四、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如遇中、省有新规定的,从其新规定。

宜宾市医疗保障局  宜宾市财政局

宜宾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3月17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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