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
根据《宜宾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宜人社发〔2017〕117号)、《宜宾市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政策方案》(宜医保发〔2019〕51号)、《关于调整我市部分医疗保障政策的通知》(宜医保办〔2021〕85号)精神,现将城乡居民2019年(含)前历年结转的居民医保普通门诊费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长使用过渡期
城乡居民2019年(含)前历年结转的居民医保普通门诊费使用过渡期延长时间暂定五年,即2025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止。
二、使用范围
城乡居民2019年(含)前历年结转的普通门诊医疗基金可用于支付城乡居民在住院、普通门诊、单行支付药品和高值药品等就医类型产生的自付费用和自费费用。
三、不予结转情形
(一)未连续参保缴费的;
(二)医保关系转出市外的;
(三)死亡的。
四、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如遇中、省有新规定的,从其新规定。
宜宾市医疗保障局 宜宾市财政局
宜宾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