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市就业促进中心,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经研究,现就做好本市原 “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 相关后续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以下简称 “综合保险”)参保人员达到男性年满 60 周岁、女性年满 50 周岁,且尚未办理基本养老金申领手续的,可以选择将尚未兑现的老年补贴全额用于补缴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年限按照购买老年补贴凭证对应年度缴费额计算,即综合保险每一缴费年度购买老年补贴凭证的金额,占同期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金额的比例进行计算,计算后记入相应缴费年限(四舍五入取整保留到月),并按规定记入个人账户储存额。同步计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二、已经在本市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综合保险参保人员,若尚未兑现老年补贴的,可以选择按照第一条规定补缴;若在本通知实施前已经兑现老年补贴的,可以将兑现金额全额退还保险公司后,按照第一条规定补缴。上述人员自补缴完成的次月起调整基本月养老金。具体见以下公式:
调整的基本月养老金 =(退休时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 + 退休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2× 补缴年限 ×1%(补缴年限不足整年的,剩余月数按照每个月 0.083% 计发)+ 补缴记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 / 退休时本人计发月数。
三、综合保险参保人员按照第一条规定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可以通过单位就业或者灵活就业继续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以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寻求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尽可能帮助其通过就业参保满足养老金领取条件。
四、综合保险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已经按照第一条规定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如果待遇领取地确定为上海,可以参照《关于贯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规〔2022〕9 号)一次性补缴职工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费。补缴基数按照不低于补缴时本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 60% 确定。缴费比例按照办理补缴手续时本市规定的比例确定。基本养老保险按 8% 记入个人账户;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记入个人账户。按照第一条和本条补缴的年限之和不超过 3 年(不含 3 年),也不超过购买老年补贴凭证的综合保险缴费年限;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最低缴费年限。
五、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补缴的,补缴前缴费年限满足最低缴费年限的,老年补贴资金全额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补缴前缴费年限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老年补贴资金按比例分别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六、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补缴的,个人原则上通过线上平台,可以提前 3 个月进行选择,就业促进部门会同保险公司负责确认购买老年补贴凭证的综合保险缴费年限和相应的老年补贴金额。补缴年限经个人确认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根据就业促进部门提供的信息,汇总核定特殊缴费征集,按月传递至税务部门。
保险公司应根据人社部门相关核定信息,按时足额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费款,税务部门负责及时将缴费信息回传人社部门。
按照本通知第四条进行一次性补缴的,个人或者个人所在单位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原则上通过线上平台提出申请,就业促进部门负责确认购买老年补贴凭证的综合保险缴费年限。相应补缴完成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 7 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记入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
七、本通知自 2025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30 年 3 月 31 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5 年 3 月 19 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5 年 3 月 19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