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以下统称社保基金)社会监督,维护社保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四川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现将我市社保基金监督举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监督举报范围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涉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隐匿、转移、贪污、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
2.违规审核、审批社会保险申报材料,违规办理参保登记、关系转移、退休审批、待遇核定、待遇资格认证,违规办理补缴养老保险费,违规发放社会保险待遇的;
3.违规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的;
4.伪造或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个人权益等社会保险数据的;
5.串通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单位、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伪造资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6.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二)参保单位、个人或中介机构涉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通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社会保险费的;
2.组织或者协助他人以伪造、变造档案、材料等手段骗取参保补缴、提前退休资格或违规申领社会保险待遇的;
3.通过伪造或者变造个人档案、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手段违规办理退休,违规增加视同缴费年限、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4.通过谎报工伤事故、伪造或者变造证明材料进行工伤认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或者提供虚假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结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5.通过伪造或者变造就医资料、票据等,或者冒用工伤人员身份就医、配置辅助器具,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6.丧失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后,本人或其亲属不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隐瞒事实违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7.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三)工伤医疗、工伤康复、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涉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协助、配合他人以伪造材料、冒名顶替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参保补缴资格,违规申领、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2.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病历、处方、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等资料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
3.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工伤预防宣传培训记录、票据等资料,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
4.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培训材料骗取失业保险基金的;
5.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二、监督举报方式
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案件办结后根据《四川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点击进入链接)给予奖励。
三、相关要求
举报人应如实反映情况,对举报内容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构和夸大事实,提供线索须详细提供准确时间、地点、经办人员、具体问题等关键信息。不得故意捏造事实和诬陷他人,对谎报或借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将依法依规移交相关部门处置。我们将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干部群众积极提供线索。
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