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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人社字〔2025〕41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5年度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工作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工伤保险#

阅读量:92

  • 发文字号: 冀人社字〔2025〕41号
  • 发文单位: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 发文日期: 2025-03-18
  • 类别: 工伤保险
  • 发文地区: 河北省
  • 生效日期: 2025-03-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 (含定州、辛集市)、河北雄安新区税务局,河北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改革发展局:

按照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 号)“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原则上每 1~3 年确定一次” 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 2025 年度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工作通知如下:

一、费率浮动办法
在全省确定的一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以 2023~2024 年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支缴率(以下简称支缴率)为主要参考,结合工伤发生率、重大事故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2025 年度工伤保险费率。

支缴率 =(2023~2024 年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 - 免于考核金额)/2023~2024 年应缴纳工伤保险费 ×100%。
其中,应缴纳工伤保险费 = 2023~2024 年已缴纳费款的缴费基数 × 相应年度浮动后工伤保险费率。免于考核金额具体包括 2023~2024 年期间,由于参保单位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产生的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军人伤残证或残疾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产生的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情形。

参保单位支缴率小于 20% 的,下浮二档,按基准费率的 50% 执行;支缴率大于或等于 20% 且小于 40% 的,下浮一档,按基准费率的 80% 执行;支缴率大于或等于 40% 且小于 70% 的,不浮动,按基准费率执行;支缴率大于或等于 70% 且小于 100% 的,上浮一档,按基准费率的 120% 执行;支缴率大于或等于 100% 的,上浮二档,按基准费率的 150% 执行。属于一、二类风险行业的参保单位,下浮后的费率不低于 0.5%。

2023 年度新参保单位以 2024 年度支缴率计算浮动费率,2024 年度新参保单位不执行费率浮动。劳务派遣企业可根据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人单位所在行业,或根据多数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确定其工伤风险行业类别,其费率最低不低于第四类工伤风险类别的基准费率。

在按照支缴率初步确定 2025 年度浮动档次基础上,2023~2024 年参保单位平均工伤发生率高于全省平均工伤发生率 3 倍以上的,按照支缴率计算应当下浮的,不予下浮,按基准费率执行;应当执行基准费率的,按基准费率的 120% 执行;应当按基准费率的 120% 执行的,按基准费率的 150% 执行。2023~2024 年期间,用人单位发生重大工伤事故的(重大事故指用人单位一次工伤事故导致重伤人数在 50 人及以上,或者工亡人数在 10 人及以上),按基准费率的 150% 执行。存在未按规定申报参加工伤保险人数、未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或者检测不达标、未按照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等情形的,按照支缴率计算应当下浮的,不予下浮,按基准费率执行。同时存在上述情况的,按照就高原则确定浮动档次。

2025 年度费率浮动调整执行时间,全省统一为 2025 年 1 月 1 日起。

二、具体流程
由省级工伤保险信息系统按照参保单位 2023~2024 年支缴率、工伤发生率、重大事故发生率,初步确定 2025 年度浮动档次。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通知中关于参保单位不予下浮的情形要求,结合本地参保单位实际,综合确定 2025 年度浮动费率。

鉴于 2023 年度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时,已核实确认参保单位行业风险类别等基础数据,2025 年度工伤保险费率调整不再需要参保单位进行确认,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完成费率调整后即生效执行。对尚未完成 2023~2024 年费率调整确认的参保单位,暂按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调整后工伤保险费率执行,再按照本通知规定调整 2025 年度工伤保险费率。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需在 3 月底前完成费率调整综合确认工作,省级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将调整后的工伤保险费率统一推送至税务部门,由税务部门从 2025 年 1 月按照调整后的费率核定生成参保单位 2025 年度费率调整应补差(退费)金额。本次一并完成 2023 年度、2024 年度费率调整的,2023 年度费率调整应补差(退费)金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2024 年度费率调整应补差(退费)金额由税务部门核定。

费率调整后需补差的,参保单位需在 4 月份到税务部门完成费款缴纳,逾期未缴纳的,从 5 月 1 日按规定加收滞纳金。费率调整后需退费的,2023 年度费率调整退费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2024 年度、2025 年度费率调整退费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

参保单位对费率浮动结果有异议的,可通过网报端 “工伤保险费率浮动重核” 事项或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临柜提交重新核定工伤保险费率申请。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需调整的,重新核定相应年度工伤保险费率,将调整后的费率重新发送税务部门,费率调整补差(退费)相关业务办理按照本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三、工作要求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 2025 年度费率浮动调整工作,做好政策解读,及时回应参保单位诉求,对未申请退费的参保单位建立工作台账,多渠道沟通告知参保单位及时申请办理。各级税务部门要提醒参保单位在 4 月份完成费率调整补差缴费,及时受理办理费率调整退费业务。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工作协同,确保费率浮动调整工作全面精准落实到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与省联系。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5 年 3 月 13 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5 年 3 月 13 日印发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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