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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部分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E类其他政策#

阅读量:99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5-03-19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 生效日期: 2025-03-19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缴存单位及职工:

  为加强四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更好地服务全市缴存职工,结合四平市实际情况,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四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个别条款进行修改和完善,具体修改和完善条款如下:

  一、将第二章第六条(三)第1项购买期房或现房的贷款中“购买期房和现房申请公积金按揭贷款的,所购住房的楼盘的开发企业已与管理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且须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修改为“购买期房和现房申请公积金按揭贷款的,所购住房的楼盘的开发企业已与管理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

  二、将第二章第六条(三)第3项“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须在工程竣工12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修改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提供工程概预算、房屋权属证明、房屋安全鉴定证明以及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将第三章第八条(三)“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年龄与贷款年限之和最长不超过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修改为“借款申请人年龄与贷款年限之和最长不超过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

  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3月19日


原文链接

政策脉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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