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园区、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财政分局,松山湖党建工作办公室(组织人事局)、松山湖财政国资金融局:
现对我市在村(社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 “职保”)人员享受缴费补贴政策调整如下:
一、调整补贴人员范围
(一)本通知印发之日(不含当日)前,曾在村(社区)参加职保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不含只以在校学生身份在村社区参保人员,以下简称 “缴费补贴人员”)适用本通知规定。
(二)自本通知印发之日(含当日)起,除缴费补贴人员外的新增参保人员,市、镇(街道、园区)、村(社区)不予补贴。
二、调整补贴办法
从 2025 年 4 月 1 日起,缴费补贴人员中累计缴费年限已满 20 年的,市、镇(街道、园区)、村(社区)不再给予补贴,其参保缴费全部由参保人负担;累计缴费年限未满 20 年的,对其中年满 45 周岁的男性参保人及年满 35 周岁的女性参保人,在村(社区)参加职保的,市、镇(街道、园区)、村(社区)继续予以补贴至其累计缴费年限满 20 年止;对其中未满 45 周岁的男性参保人及未满 35 周岁的女性参保人暂不给予补贴,待其年满 45 周岁(男性)、35 周岁(女性)后,若累计缴费年限仍不满 20 年、没有工作单位需继续在村(社区)参加职保的,再予以补贴至累计缴费年限满 20 年止。
三、其他事项
缴费补贴人员中曾在村(社区)参保的困难群体继续由市、镇(街道、园区)、村(社区)予以补贴至累计缴费年限满 20 年止,在享受补贴期间,退出困难群体范围的,按一般缴费补贴人员补贴方式执行。上述困难群体是指:1. 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本市户籍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人员;2. 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本市户籍重度残疾人、智力和精神残疾人;3、经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认定的享受本市定期抚恤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在职残疾军人)。
四、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 2025 年 3 月 11 日(含当日)起试行,自 2025 年 4 月 1 日正式调整补贴措施,有效期至 2028 年 3 月 10 日。本通知印发前的其他文件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东莞市财政局
2025 年 3 月 11 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5 年 3 月 11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