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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最低限额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00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 发文日期: 2025-03-12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 生效日期: 2025-04-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人社文〔2025〕14号)和《福建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闽建〔2024〕2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最低限额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从2025年4月1日起,南平市各(县、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月最低缴存基数(即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延平区、建阳区、邵武市、武夷山市、建瓯市2045元,顺昌县、浦城县、光泽县、松溪县、政和县1895元。

按照南平市各(县、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乘以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5%计算,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最低限额分别调整为:延平区、建阳区、邵武市、武夷山市、建瓯市204元/月(单位和个人各102元/月),顺昌县、浦城县、光泽县、松溪县、政和县190元/月(单位和个人各95元/月)。

本通知自2025年4月1日起执行,具体由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5年3月12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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