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社局(民政和人社局)、财政局,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人社局、财政局:
为加大创业政策扶持力度,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4〕32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修订后的《宁德市一次性创业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德市财政局
2025年3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市一次性创业补贴办法
为加大创业政策扶持力度,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4〕32号),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
(一)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指离校2年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含香港、澳门、台湾高校毕业生及在国外接受高等教育的留学回国毕业生)。离校2年内是指申请人毕业证书记录的签发日期距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日的时间不超过2周年。
(二)就业困难人员。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闽政〔2008〕18号)第十条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参照享受就业困难人员政策的农村三类人员,以及脱贫劳动力。省里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三)登记失业人员。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需求、处于无业状态,且已在宁德市办理失业登记的城乡劳动者。
(四)返乡入乡创业人员。指工商营业执照上住所(经营场所)在乡村的创业人员。乡村地区根据《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中城乡分类代码进行认定,代码为210及220的认定为乡村。
二、补贴条件
(一)2023年12月20日后首次在宁德市内使用本人身份信息注册创办小微企业(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认定)或个体工商户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含1年)且当前仍在正常经营。
(二)申请人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6个月以上(含6个月),提交申请时正常参保缴费,且与其他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
(三)每个创业人员和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只能申请一次补贴。
三、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为1万元/人。所需资金从创业支持资金中列支,创业支持资金不足的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四、申报材料
(一)《宁德市一次性创业补贴申报审核表》(见附件)。
(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人员类别认定材料〔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 ,留学回国毕业生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材料;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身份通过智慧就业系统核验;返乡入乡创业人员核验营业执照住所〕。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已关联到电子共享材料的,可免提交)。开办“网店”的,还需提供网址和登记页面截图、销售产品列表及交易记录。
五、申报程序
(一)申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在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内创业的向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人社局申请(具体审核程序由该局确定)。
(二)审核。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后,通过承诺制、大数据比对、现场查看等方式,核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信息、社保参保信息及经营情况,完成初审后,报当地人社局(民政和人社局)审核。
(三)公示和资金拨付。各地人社局(民政和人社局)将审核后的补贴人员名单及补贴金额等内容在同级人民政府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各地财政、人社部门按有关程序拨付补贴资金至申请人银行账户。
六、相关要求
(一)各地要有效甄别申报材料的真实性,防止出现冒领、套取和重复享受补贴行为。对骗取补贴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若国家、省里有出台新规定,按国家、省里新规定执行。《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德市一次性创业补贴办法〉的通知》(宁人社〔2018〕338号)同时废止。
附件:宁德市一次性创业补贴申报审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