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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呼和浩特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待遇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生育保险## 医疗保险#

阅读量:105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5-03-14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 生效日期: 2025-04-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旗县区医疗保障局,市医保中心、药采中心、核定中心,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参保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提升我市生育保险医疗待遇水平,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根据国家、自治区和我市完善生育支持政策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将职工生育保险医疗待遇调整通知如下。

一、待遇享受范围

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上的参保人员。

二、生育住院

参保职工因分娩、流产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95%、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98%的比例支付,支付费用计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三、生育门诊

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的门诊产检费用,不设起付线,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80%、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85%的比例支付,单独设置年度最高支付限额5000元。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我市异地就医相关政策报销。

除上述支付标准调整外,其他生育待遇支付标准仍按照《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 财政局 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生育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关事宜的通知>》(呼医保发〔2019〕95号)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5年4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如遇国家、自治区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3月14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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