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各缴存人:
为着力减轻缴存人购房负担,更好满足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持续推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促进我市住房消费,提振房地产市场信心,切实发挥住房公积金安居保障作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4〕61号)文件精神,决定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公积金缴存人购买梧州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其住房套数以申请贷款时缴存人家庭成员和房屋产权人在拟购住房所在县(市、区)的住房套数为依据分别界定(不含农村宅基地住房),执行首套房和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首套房
无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二)第二套住房
1.无住房或有一套住房,在全国范围内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已还清的;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2.有一套住房,在全国范围内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贷款:
1.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
2.在全国范围内使用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二、其他事项
(一)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通过房产管理部门房屋交易、登记信息系统和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等信息渠道,认定借款申请人家庭的住房套数。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