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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落实《关于促进人口集聚 推动人口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中购买首套二手房 (住宅)补贴的实施细则及服务流程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13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文日期: 2025-03-13
  • 类别: 地方性法规
  • 发文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 生效日期: 2025-03-13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人口集聚 推动人口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呼政发〔2025〕7号)第四条规定“购买首套二手房(住宅),给予总房款1%的购房补贴”,为保障政策实施落地,特制定本细则。

一、补贴范围及标准

2025年3月1日起,在呼和浩特市市四区范围内购买二手房(住宅)[已取得不动产权分户证书(含房屋所有权分户证书)并可再次上市交易的房屋]为首套住房的购房人(以个人为单位),按照购房合同总价款的1%予以补贴,单套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补贴条件

(一)购买二手房(住宅)应完成存量房网签备案;

注:1.经纪机构促成交易的住房可在其签约门店完成网签备案;

2.个人自行成交的房屋在完成不动产转移登记前可选择在市房产交易中心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完成网签备案;

(二)购买的二手房(住宅)在网签备案后3个月内完成不动产转移登记和购房补贴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三)购房补贴只针对个人购买的二手房(住宅),不含车位、车库、储藏室、地下室等附属用房;不含赠予、继承等非交易情形及公寓、办公、商业等非商品住宅。

(四)多人共同购买的二手房(住宅),以其中一人名义申请购房补贴。

以上条件需同时满足。

三、补贴办理流程

(一)购房人完成网签备案及不动产转移登记后,持以下材料到市房产交易中心申请购房补贴:

1.个人购买二手房(住宅)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

2.市房产交易中心出具的存量房网签备案查询证明(原件);

3.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申领当天出具的市四区范围内不动产登记查询信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微信公众号不动产证明查询窗口截图打印);

4.不动产权证书(验原件,留复印件);

5.完税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6.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7.购房人Ⅰ类银行卡(复印件)。

注:(1)若购房人因个人原因未能到达现场办理购房补贴的,需要代理人提供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代为办理(见附件2);

(2)若购房人为18岁以下未成年人,需监护人携带购房人身份证明及监护关系证明材料(验原件,留复印件)前往办理。

(3)网签合同价款与报税价款须一致,否则市房产交易中心不予受理购房补贴申请。

(4)购房人购买二手房(住宅)前,若存在已网签备案但未完成不动产登记的房屋,视为非首套住房,不享受本补贴政策。

(5)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贴的,追回补贴资金并纳入征信系统,今后不得享受本市各类住房优惠政策。

(二)自政策发布之日起,市房产交易中心每季度首月集中受理补贴申请,由市房产交易中心对申请人条件进行核验。

(三)市房产交易中心每季度将核验通过的可享受购房补贴的购房人汇总统计后报送至市住建局,市住建局每季度向市财政局申请补贴资金。市财政局每季度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市房产交易中心,由市房产交易中心发放至购房人。

四、咨询与监督

政策咨询:市住建局房地产业发展科 0471-6325024

流程咨询:市房产交易中心中介服务室  0471-6201500

违规举报:市纪委派驻住建局纪检监察组0471-6328256

五、其他说明

(一)在政策期内,同一购房人购买多套住宅,仅限网签合同备案时间最早的一套享受补贴政策。

(二)各旗县可参照此文件制定各自补贴实施细则,资金由旗县本级财政负责。


附件1:个人购买二手房(住宅)补贴申请表.wps

附件2:首套二手房(住宅)补贴申请授权委托书.wps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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