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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落实《关于促进人口集聚 推动人口 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细则及服务流程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01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文日期: 2025-03-13
  • 类别: 地方性法规
  • 发文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 生效日期: 2025-03-13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依据《呼和浩特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 第1号)、《关于公共租赁住房业务办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呼住建发〔2020〕128号)、《关于公共租赁住房业务办理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呼住建发〔2021〕186号)、《呼和浩特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工作实施细则》(呼住建字发〔2023〕1843号),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具备条件及服务流程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本市户籍人员

1.年满18周岁(65周岁以上要有监护人);

2.本市无住房(申请人名下无任何形式的房产信息);

3.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7倍。

(二)非本市户籍人员

除满足以上三个条件外,需在呼市连续缴纳社保或住房公积金2年以上。

办理材料:

1.公租房申请审批表(此表从社区居委会领取);

2.本人及家庭共同居住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3.收入证明;

4.婚姻证明(已婚提供结婚证明、离异提供离婚证明、未婚提供单身说明);

5.非本市户籍人员提供缴纳社保或住房公积金有效证明(男60周岁、女50周岁需提供本市居住证明,无需缴纳呼市社保或住房公积金)。

二、办理流程(三审三公示)

1.申请人持所需材料到居住地(外地户籍)或户籍所在地(本市户籍)的社区居委会(村)提出申请;

2.社区居委会(村)审核材料无误后,将申请人信息录入到《公租房信息管理系统》中,初审并公示;

3.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公示申请人信息无异议后将申请人信息提交至街道办事处(镇),复审并公示;

4.街道办事处(镇)公示申请人信息无异议后将申请人信息提交至旗、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终审并公示,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备案。

三、咨询电话

新城区住建局:0471-6213546

回民区住建局:0471-3606597

玉泉区住建局:0471-3679843

赛罕区住建局:0471-6953635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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