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保分局,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38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25〕3号)精神,完善我市大病保险待遇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明确我市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职工基本医保叠加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50万元(其中职工基本医保年度统筹基金支付限额9万元,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年度统筹基金支付限额41万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30万元。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2025年度职工基本医保叠加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自2025年1月1日起算。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已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医保基金不再支付。本通知有效期三年,相关规定由莆田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莆田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