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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开展青海省2025年度残疾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工作的通告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08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青海省残疾人联合会
  • 发文日期: 2025-03-06
  • 类别: 残保金
  • 发文地区: 青海省
  • 生效日期: 2025-03-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用人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青海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现将2025年度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以下简称“年审”)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审核对象

青海省行政区域内2024年度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审核时间

2025年3月1日——2025年10月31日。

三、申报方式

(一)网上申报。

登录网址:http://139.170.149.33:8443/wbxt/index.html,点击“我要申报”。或通过登录“国家政务服务网”→“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跨省通办服务专区”→选择“法人办事”→选择“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部门→点击“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事项办理→选择“青海省”→进入网报系统页面,点击我要申报。

(二)窗口申报。

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均可在所属地县(区)级残联就业服务窗口进行现场申报。

四、申报材料

(一)网上办理。

用人单位注册(首次办理用户需要)、登录系统后,按系统提示填报和上传相关材料。

(二)窗口办理。

(1)《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原件1份并加盖公章,承诺书附二维码需到窗口现场申领;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等用人单位基础信息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3)残疾人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复印件1份);

(4)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在编证明;残疾人职工是劳务派遣人员的,需提供劳务派遣单位资质、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或服务协议(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5)向残疾人职工支付工资凭证(可以为银行流水明细、个税申报表或原始会计凭证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6)残疾人职工上年度养老保险缴费情况证明(原件1份,加盖公章);

(7)残疾人职工上年度医疗保险缴费情况证明(原件1份,加盖公章)。

五、相关说明

1.2024年度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如在规定时限未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税务机关按规定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可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为节约用人单位时间,提升工作效率,建议优先通过网上申报方式进行办理。

3.用人单位应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并保证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申报材料需加盖本单位公章。

4.以劳务派遣用工的,应当签订协议,计入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不重复计算。

5.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职工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包含残联人职工个人应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部分。

6.用人单位申报通过后,可在承诺办结日前随时登录年审系统,获取告知信息、了解办理状态。已办结的,可以下载打印电子认定书。

7.2025年有关审核认定事项按照此通告执行,如有政策变化以通知或文件为准。

8.用人单位可以向所在地县(区)级残联咨询年审具体事项。如用人单位有招聘残疾人就业的意向和计划,可以与省内各级残联及其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联系。

特此通告。

 

        青海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5年2月20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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