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 (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参保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及医保经办相关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生育相关业务办理流程,切实减轻参保人生育成本、减缓生育压力,依据《关于优化生育医疗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吉医保联〔2024〕17 号)、《关于开展生育津贴 “免申即办” 工作的通知》(吉医疗保险发〔2024〕15 号) 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参保职工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将生育津贴 (补贴) 直接拨付至参保职工个人。具体情况如下:
一、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生育津贴 (补贴) 发放长效机制,持续优化生育相关业务经办流程,确保政策落实到位,不断提升群众对生育医疗保障服务的满意度。
单位经办人在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生育津贴 (补贴) 时,应严格按照《关于优化生育医疗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吉医保联〔2024〕17 号) 等生育津贴 (补贴) 领取相关规定执行。在《生育津贴 (补贴) 申领表》中准确填写参保职工个人银行账户信息,并根据实际情况,可勾选拨付至个人选项。
医保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需对申报信息进行全面、严格审核。审核通过后,医保信息系统将依据相关规定,自动核定参保职工应领取的生育津贴 (补贴) 金额。结算拨付处在核定完成后,将款项直接拨付至参保职工个人银行账户。
在员工休假前,参保单位应与员工进行充分沟通,明确产假期间的薪资发放事宜,确定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 (补贴) 发放规则,避免后续出现纠纷。
参保单位应通过多种渠道,及时将生育津贴 (补贴) 发放方式及相关政策告知本单位享受待遇人员,确保职工清晰了解生育津贴 (补贴) 领取业务流程。
参保单位应按照我局要求,严格收取职工领取生育津贴 (补贴) 相关材料,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发现问题及时与职工沟通并协助解决。
该通知自 2025 年 3 月 1 日起执行。
生育津贴直发个人
生育津贴直发个人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