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我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工作持续规范开展,经廊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决定延长《廊坊市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廊公积委〔2023〕1 号)有效期至 2026 年 1 月 31 日。在延长有效期期间,如有修订或废止,以新修订文件或废止的通知为准。
廊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 年 3 月 3 日
廊坊市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功能,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 350 号令)、国务院办公厅《推进 1 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国办发〔2016〕72 号)、《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8〕第 14 号)、《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冀建法〔2018〕29 号)、《廊坊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廊公积金委〔2019〕1 号),结合廊坊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廊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及贷款等管理工作。管理中心设立集中缴存账户,用于全市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具体业务(包括缴存登记、汇缴入账、提取、贷款等业务)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负责办理。
第二章 缴存对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有稳定收入且无用工单位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以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
第四条灵活就业人员满足以下条件,可按本办法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具有我市行政区域户籍或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居住,且未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年满 18 周岁,男性未满 60 周岁、女性未满 55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个人信用良好(未发生连续 3 次或累计 6 次及以上逾期记录);
(四)遵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各项规定。
第三章 缴存登记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灵活就业人员,需持下列材料向管理部提出申请,经管理部审核通过后,签订《住房公积金委托管理协议》并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一)《廊坊市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表》;
(二)本人身份证件;
(三)户籍证明(户口本或者居住证);
(四)个人信用报告;
(五)本人银行 I 类借记卡。
第四章 缴存办理
第六条灵活就业人员应自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当月起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
第七条灵活就业人员应提供用于每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指定银行账户,并保证银行账户资金充足。管理中心每月 20 日在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的指定银行账户扣划当月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管理中心应于 2 个工作日内,将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划入个人账户。
第九条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可在廊坊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月平均工资(简称“社平工资”)1 倍至 3 倍之间自主选择。
缴存基数每年 7 月份调整一次,灵活就业人员应于每年 7 月 15 日前向管理部申请调整缴存基数,逾期未申请的,由管理中心按政策调整。
第十条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统一为 10%。
第十一条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等于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以元为单位,元位以下四舍五入。
第十二条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其个人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计息方式和利率计息。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个人所有。
第十三条灵活就业人员的信息变更、账户转移等业务办理,参照我市归集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使用
第十四条灵活就业人员办理注销登记一年内,不得再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重新办理缴存登记。
第十五条灵活就业人员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 6 个月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者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月还款额不得高于月缴存额。
第十六条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灵活就业人员,凡连续 3 次或累计 6 次逾期缴存的,中止其缴存资格。
第十七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灵活就业人员应当继续履行缴存义务,在还贷期内,不得下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第十八条灵活就业人员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办理提取时,可按我市提取管理规定执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其个人账户余额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或对冲还贷。
第十九条灵活就业人员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前,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直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抵押房产:
(一)提供虚假证明或者资料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二)连续满 3 个月或累计满 6 个月不履行缴存义务的;
(三)连续满 3 个月或累计满 6 个月不能按期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廊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