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银行:
现将《茂名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反映。
茂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5 年 3 月 4 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减轻缴存职工家庭购买自住住房贷款的偿还压力,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广东省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预警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茂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 “公积金中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 “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 “公积金贷款”)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 “商转公贷款”),是指已办理商业贷款且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借款人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将符合转贷条件的商业贷款本金余额转为公积金贷款。
本办法所称商业贷款,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购买自住住房时,以其所购买的产权住房为抵押向银行申请的商业贷款。
商转公贷款包括纯商业贷款转为纯公积金贷款及纯商业贷款转为公积金组合贷款。
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部分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
第四条 在茂名市行政区内购买自住住房,办理了商业贷款且未结清的借款人家庭或共同借款人家庭,符合商转公贷款条件的,可申请商转公贷款业务。
第五条 申请商转公贷款业务,除需满足我市当前住房公积金贷款基本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该笔商业贷款正常还款不少于 12 个月且当前无逾期;
(二)用于商转公贷款抵押的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该住房当前仅存在原商业贷款抵押登记,且无查封等权利限制;
(三)须获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
第六条 商转公贷款额度按照《茂名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茂公积金管委会规 (2023) 2 号)(以下简称《贷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且不得超过申请当月商贷余额以及由受托银行出具的房屋评估价值认定书评估的价值。
第七条 商转公贷款期限按照《贷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且不超过原商业贷款剩余年限。商转公贷款额度未能结清商贷余额的,贷款期限与原商业贷款剩余年限一致。
第八条 商转公贷款利率按照《贷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申请商转公贷款采用抵押担保方式。贷款申请人与原商业贷款银行协商一致后,可选择以下任意一种方式办理商转公贷款:
(一)顺位抵押模式
在原所购住房抵押登记不注销的基础上,办理顺位抵押,顺位抵押金额不得低于公积金贷款金额。公积金中心审批后发放商转公贷款,受托银行办理原商业贷款注销抵押。
(二)自筹资金质押 + 抵押模式
申请人以不低于原商业贷款余额的资金作为质押,受托银行注销原商业贷款抵押后办理商转公贷款抵押登记,公积金中心审批后发放商转公贷款。
第十二条 为防范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有序运行,结合本市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情况,对商转公贷款实施动态管理机制;当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连续 3 个月高于 85%(含)时,公积金中心将暂停受理商转公贷款业务;已受理的,继续办结;当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连续 3 个月低于 85% 时,公积金中心将重新受理商转公贷款业务;暂停受理或重新受理提示通知提前通过住房公积金网站、微信公众号及其他公开渠道向社会发布。
第十三条 承办商转公贷款业务的银行必须为原商业贷款银行,且该银行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受托银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茂名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茂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25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抄送:省住建厅,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各委员。
茂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5 年 3 月 6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