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医疗保障工作部门,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市直及省属驻泰公立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结构,加大对技术劳务价值支持力度,根据《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鲁医保发〔2020〕62号)文件要求,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调整全市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调整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为最高价格(见附件1、附件2),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下浮,不得上浮。
二、调价项目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根据调整价格同步调整医保支付标准。
三、附件中涉及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各相关单位要及时做出调整,做好信息系统维护,确保政策严格按调整时间顺利实施。
四、各医疗机构应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做好价格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25年3月10日起施行。
附件:1.泰安市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pdf
2.泰安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pdf
泰安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3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