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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人社〔2025〕5号 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韶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失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和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 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金##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44

  • 发文字号: 韶人社〔2025〕5号
  • 发文单位: 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韶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
  • 发文日期: 2025-02-25
  • 类别: 失业保险
  • 发文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 生效日期: 2025-03-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市社会保险服务管理局: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25〕23 号)和《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韶府发函〔2025〕8 号)已明确,从 2025 年 3 月 1 日起,韶关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 1750 元 / 月。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广东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粤人社规〔2021〕11 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 2025 年 3 月 1 日起,我市失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调整为 1750 元 / 月,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 1575 元 / 月。

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省统一的失业保险缴费政策和待遇政策,依法征收失业保险费,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

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韶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

2025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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