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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业务政策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住房公积金#

阅读量:105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5-02-28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 生效日期: 2025-03-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为提振我市住房领域消费,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按照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业务政策的通知》(滨房公委发〔2025〕1号)文件要求,就有关业务政策调整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租房提取公积金额度。职工租住我市滨城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博兴县、邹平市商品住房的(以夫妻双方公积金缴存地为主),夫妻双方每年可提取额由最高17000元调整为最高18000元(按家庭),租住我市其他县区商品住房的,夫妻双方每年可提取额由最高15000元调整为最高16000元(按家庭),每年只可提取一次。

二、支持现售房销售。购买商品房(现售)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提高10%。同时适用商品房(现售)、多子女家庭、高品质住宅、高层次人才等贷款额度支持政策两项以上的,最高贷款额度不叠加计算,以其适用政策中最高的贷款额度为准。

三、降低二套房首付比例。购买第二套改善性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至20%。

四、取消不同提取类型需间隔满一年的时间限制。即取消不同类型提取“一年内,每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规定。

五、本通知自2025年3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执行前的政策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2月28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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