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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69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5-02-27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 生效日期: 2025-03-01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38号)等文件精神,完善汕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政策

  (一)实施全民参保计划。进一步落实居住地参保政策,推动在本市各类全日制学校、托幼机构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学生儿童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设置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征缴期。居民应在集中征缴期内连续参保缴费,未在集中征缴期内参保缴费或未连续参保的,按规定计算待遇等待期,集中征缴期具体时间另行公布。

  (三)年度中途参保政策。居民未在集中征缴期内参保的,均可按规定办理中途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完善缴费政策

  个人应当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确定并按年度公布。参保人按年度参保或年度中途参保,均按公布的当年度个人缴费标准全额缴纳。

  三、完善待遇政策

  (一)建立待遇等待期调整机制。从2025年起,除第(二)项规定的特殊群体外,未在集中征缴期内参保缴费或未连续参保的人员,按国家和省的规定计算待遇等待期,待遇等待期间发生的就医费用均不能报销。

  (二)特殊群体享受待遇时间。

  1.新生儿出生6个月内参保的,从出生到参保前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追溯。

  2.新增的属于政府资助参保的困难群众,享受待遇时间按省、市规定执行。

  3.下列人员,在办妥相关手续的当年度内或三个月内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从缴费到账的次月起享受待遇。

  (1)新入(迁入)本市户籍人员或新增本市居住证持有人。

  (2)新增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

  (3)中途转入本市就读的在校学生或当年度毕业的本市户籍大中专院校学生。

  (4)已办理职工医保中止手续的本市户籍人员(含本市居住证持有人)。

  (5)本市户籍的退役士兵。

  (6)本市户籍刑满释放人员。

  (三)建立连续参保激励机制,鼓励连续参保。自2025年起,对连续参加居民医保满4年的参保人员,之后每连续参保1年,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3800元;对当年基金零报销的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次年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3800元。两项激励额度可累加。连续参保激励和零报销激励累计提高总额不超过大病保险原封顶线的20%。居民发生大病报销并使用奖励额度后,前期积累的零报销激励额度清零;断保之后再次参保的,连续参保年数重新计算。

  四、其他规定

  本通知自2025年3月1日起执行。本市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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