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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房公积金字〔2025〕11号 盘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盘锦市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住房公积金 缴存、提取和贷款实施说明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6

  • 发文字号: 盘房公积金字〔2025〕11号
  • 发文单位: 盘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5-02-17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辽宁省盘锦市
  • 生效日期: 2025-01-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第一条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单位经办人员(或本人)需提供所在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以弹性延迟退休具体时长的加盖单位公章证明(以下简称“证明”)。

第二条延迟法定退休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住房公积金各办事处综合柜员接到单位出具的证明后,根据证明所载延迟法定退休职工在职时长录入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并设限(各缴存单位也可自行填写完成统一提交)。

第三条延迟法定退休职工离休、退休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职工单位应先为其办理离休、退休封存业务后,凭本人身份证即可办理(如遇第三方单位提供数据不清或中心发现存在问题时,中心有权要求提供本人离休、退休证或所在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以弹性延迟退休具体时长证明等相关材料进行核实)。

第四条延迟法定退休职工贷款期限,中心依据《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附件1《男职工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对照表》、附件2《原法定退休年龄五十五周岁的女职工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对照表》、附件3《原法定退休年龄五十周岁的女职工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对照表》执行(已经办理或已经确定提前离休、退休手续的职工,根据实际工作年限确定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应以整年计算,最短为1年,最长为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

申请再交易房(二手房)贷款的,贷款期限加所购住房楼龄不超过30年。

第五条中心之前的《缴存归集》《提取》和《贷款》办事指南与本说明不一致的一律废止,按本说明执行。各项指南中与说明不相悖的各项条款仍然执行。    

第六条本说明由盘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具体解释。

第七条本说明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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