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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医保规〔2025〕2号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的通知(自2025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2月28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104

  • 发文字号: 沪医保规〔2025〕2号
  • 发文单位: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 发文日期: 2025-02-20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上海市
  • 生效日期: 2025-03-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医疗保障局:

为优化本市营商环境,在确保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的前提下,继续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继续执行9%的缴费比例。其中,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的比例为8.5%,单位缴纳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为0.5%。个人缴费比例为2%。

二、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的比例继续按10%执行。

三、本通知自2025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2月28日。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5年2月20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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