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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房金〔2025〕16号 云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优化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政策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14

  • 发文字号: 云房金〔2025〕16号
  • 发文单位: 云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5-02-24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广东省云浮市
  • 生效日期: 2025-02-24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缴存单位及职工:

为积极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和改善民生的作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省市关于进一步提振和扩大消费等文件要求,经云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现就进一步优化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加大租房消费支持力度

(一)租房提取条件

缴存职工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 3 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支付房租。

(二)租房提取额度、频次

1、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租金交纳凭证,提取金额按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在租金交纳凭证载明日期起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不予追溯办理;

2、租住自住住房的,提供提取申请人和配偶无房证明,申请人及配偶每月可申请提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自申请当月起计算,提取最高额每人每月不超过 400 元,过往月份不予追溯办理。经授权能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租房提取所需数据的,可申请签订按月委托租房提取协议,授权云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月将其按规定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协议约定的本人账户用于支付其房租;

3、对多子女家庭、城镇住房收入困难家庭和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时提供租房合同、租金凭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或《支出型困难家庭证》等资料。

二、优化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频次

(一)按月偿还住房贷款本息(含提前偿还贷款)的,自首次还款之日起,正常还款满 3 个月或 3 个月以上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之后每还款满 3 个月或 3 个月以上可再申请提取一次,直至住房贷款还清完毕止。首次申请提取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已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总额;再次申请提取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同一情形上次提取至本次提取时间段内已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总额;已还款超过 24 个月的,提取金额按最近 24 个月内的实际还款总额计算,超出 24 个月的不予追溯办理。办理时提供住房按揭贷款合同(首次申请时提供)和提取金额对应的还贷明细凭证(经银行盖章有效)等原件及复印件办理。经授权能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可不提供纸质还款明细凭证,也可申请办理以 3 个月、6 个月或 12 个月为周期的住房公积金还贷委托提取业务;

(二)属提前清还贷款余额的,提供有关还款明细凭证和银行出具的清还贷款凭证等原件及复印件,并在贷款结清之日起两年内一次性提出申请,逾期不予追溯办理。

三、其他优化调整内容

(一)在非本市行政区域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含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照购买本市住房(含偿还本市住房贷款本息)的相关提取政策执行;

(二)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已办理个人账户封存的,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缴存职工未在异地继续缴存,封存满半年后且未再就业的,可申请提取其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申请办理时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个人参保证明(经授权能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可不提供纸质证明)等资料。

本通知自 2025 年 2 月 24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30 年 2 月 23 日,实施期间如遇国家、省相关政策调整且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新规定调整执行。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未涉及事项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云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 <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云房金〔2018〕69 号)和《关于修订 < 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实施意见 > 部分条款的通知》(云房金〔2023〕63 号)同时废止。本通知由云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云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2月24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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