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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房金发〔2025〕10号 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部分政策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81

  • 发文字号: 安房金发〔2025〕10号
  • 发文单位: 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
  • 发文日期: 2025-02-19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 生效日期: 2025-02-19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科室、各管理部:

为更好的满足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加大住房公积金对缴存人购房支付能力提升,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保障作用,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现就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部分使用政策通知如下:

一、降低首付比例
缴存人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首付比例降低到 20%,降低后购买首套、二套房首付比例统一为 20%。

二、支持缴存人购买保障性住房
缴存人家庭购买保障性住房,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和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最低为 15%。

三、提高多孩家庭购房贷款额度
符合贷款条件的二孩及多孩缴存人家庭贷款额度上调 20 万元,即单缴存人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 80 万元,双缴存人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 100 万元。

四、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实行 “既提又贷”
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符合购房提取条件的,可申请提取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同时缴存人公积金账户保留 6 个月缴存额可继续申请公积金贷款,同套房提取和贷款总额不得超过所购房屋总价。

五、偿还商业贷款可提取直系亲属公积金
申请商业住房贷款的缴存人,可以提取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账户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每年可提取一次。

六、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以所购买区域不动产登记为准,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按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七、规范公积金贷款次数认定
已结清贷款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申请过装修贷款,以及全市统一管理以前(2012 年 12 月 4 日)的公积金贷款,均不计入公积金贷款次数。
申请人及其配偶在婚前各自使用过一次公积金贷款,结清贷款视同家庭使用过一次公积金贷款。

八、扩大异地贷款范围
在全国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买安康市行政区域内的自住住房,符合贷款条件的可在安康区域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九、创新开展组合贷款业务
创新开展和商业银行的住房 “组合贷”,减轻缴存人购房压力,最大限度满足缴存人购房需求。

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

2025 年2月14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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