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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人社发〔2012〕3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取暖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65

  • 发文字号: 冀人社发〔2012〕3号
  • 发文单位: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12-01-20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河北省
  • 生效日期: 2012-01-20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财政直管县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本级各统筹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冬季取暖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 关于企业退休人员冬季取暖补贴调整标准
   从2011年冬季取暖期开始,企业退休人员取暖补贴标准在冀人社发[2010]10号规定标准基础上每人增加600元。即:张家口、承德市坝上各县(区)及赤城、崇礼、围场、丰宁县(以上简称“坝上地区”)调整为 1560元;张家口、承德市其他各县和秦皇岛市的青龙、保定市的涞源县调整为1400元;省内其他地区调整为1240元。取暖期内退休的人员,取暖补贴标准按照当地年度取暖补贴标准/当地政府规定的取暖期月数×取暖期剩余月数计算。取暖期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取暖期执行。
   二、关于调整增加的冬季取暖补贴发放范围、时间和办法
   2011年冬季取暖期内发放取暖补贴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加发600元。其中:2012年1月底前退休的人员,增加部分, 2月份随养老金一次性发放;2月份(含2月份)以后退休人员,增加部分,在退休次月一次性发放。
   以后年度冬季取暖期截止时间以前退休人员,均纳入当年发放范围。取暖补贴由原来的按月发放改为一次性发放,发放时间原则为当年取暖期开始的上一个月,取暖期内退休人员的取暖补贴在退休后的次月随养老金发放。
   三、关于资金问题
   2011年冬季取暖补贴标准调整后所增加的资金,列入2012年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出预算。
   各地和省本级统筹单位在执行调整冬季取暖补贴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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