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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中心关于精简住房公积金提取材料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69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中心
  • 发文日期: 2025-02-11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 生效日期: 2025-02-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为提高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效率,优化业务办理流程,以各部门数据共享为依托,中心从 2025 年 2 月 1 日起精简以下提取材料:缴存人购买呼和浩特市四区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无需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进行审核,购房信息以房产交易中心和不动产登记中心共享数据为准。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中心
2025 年 2 月 10 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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